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强制医疗申请书,向申请对赵某某强制医疗。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解某出庭履行职务,被申请人赵某某的法定代理人及指定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申请称,被申请人赵某某自1998年被确诊为患有精神分裂症,病情时常反复,发病时经常殴打家人。赵某某与其父亲赵福龙一同居住在H宝山区逸仙路某弄某支弄某号某室家中,由赵福龙一人履行监护责任。2014年10月13日17时许,赵某某与赵福龙在家中发生争执,并持凳子殴打赵福龙,致赵福龙死亡。2014年10月14日,经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赵某某患有精神分裂症,作案时及目前处于患病期,在本案中无刑事责任能力。
为证明上述事实,检察员当庭宣读了证人杨某某、汤某某、倪某某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上海市虹口区江湾医院急诊抢救记录单、赵福龙抢救记录、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调取证据清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鉴定书》、《检验报告》、《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意见书》、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高境派出所出具的《工作情况》、监护人赵国裕的陈述及赵某某的病史材料等证据。检察机关据此认为,被申请人赵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人死亡,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应对其强制医疗。
被申请人赵某某的法定代理人及诉讼代理人对申请书认定的事实没有异议,且赞同检察机关强制医疗的申请。被申请人赵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人死亡,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其不负刑事责任。又因赵某某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故申请机关申请对赵某某强制医疗的主张成立,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对被申请人赵某某予以强制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