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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保护区中儿童溺水身亡,管理者遭起诉

上海律师导读:暑假期间,原告的孩子在自然保护区玩耍时从监测桥上掉落河中身亡。原告认为被告保护区的管理者没有尽到足够的安全保障义务是孩子死亡的关键因素,被告认为系原告监护不当,由此产生纠纷。

案例引用

暑假期间,原告带孩子到某自然保护区游玩,不料孩子在嬉戏过程中从保护区的监测桥上掉入河中身亡。与保护区的管理者协商不下产生纠纷,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认为,监测桥附近供游人观赏,保护区仅用三根尼龙绳防护行人落水,不具备防护的性能,监测桥经过修剪后没有专人看守,也没有警示标志,被告作为管理人没有尽到管理义务,对原告孩子的溺水身亡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被告认为其对未成人没有保护的义务,只有父母对子女才有监护的义务,本案造成的后果是父母对子女的监护不到位造成。监测桥是属于管理处工作人员使用来监测的,不是对外开外的,所以观测桥不需对其他人有安全保护作用,被告也不具有安全保障的义务。

法院审理后认为,未成年人对危险的认知度有限,却又对许多事情充满着好奇,这就要求家长对孩子进行安全教育及更多的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相关条文规定:禁止任何人进入自然保护区。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自然保护区内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义务。

就原告而言,明知红树林的监测桥之前是禁止进入的,但是却没有把这一认知事实告知孩子,禁止孩子到该处玩耍,原告对本案的发生应承担主要作用;而被告作为监测桥的所有人,应当在监测桥旁边设置警示标志却没有,虽然监测桥不是公共场所,但是被告未设置警示标志行为与孩子到该桥上玩耍落水溺水死亡也存在管理上的疏忽责任,应承担次要责任。故判决被告承担20%的责任。

律师事务所点评:

本案是一起安全保障义务纠纷,原告认为系自然保护区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引发,而被告认为监护人即原告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本案死者是物民事行为能力的幼儿,其监护人负有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的监护职责,而对被监护人未采取更为有效的看护措施,对造成被监护人小强溺水死亡存在重大过错。

从本案我们可知,即便不属于向公众开放的公共场所,在危险地带仍需要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这是管理者应当尽到的安全保障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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