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众性活动组织者责任纠纷一案,市场营销策划公司经案外人委托,策划组织了在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八坼农创村幽兰居会所举办的福特汽车翼虎试驾试乘活动,A女婿C带领A等家属参与此次活动。活动期间,A在市场营销策划公司搭建的会场边缘行走过程中,适遇他人从走道边缘处的座位上起身,A在避让时摔倒,致双脚脚踝骨折。上海律师
事发后,市场营销策划公司工作人员陪同A即至吴江第一人民医院急诊治疗,由市场营销策划公司垫付医疗费。后A自行于当晚至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行内固定术,后A多次门诊治疗。A系非农家庭户口。
事发当天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八坼派出所对现场人员制作了询问笔录5份。A称:A在展会大厅里看完讲解向外走,当时有很多人,其中一个拿照相机的人站了起来,A就往边上闪了一下,踩了个空,右脚扭了一下,摔到篷布上,篷布把A弹了回来,A左脚跪地,后来那个拿相机的人将A拉起来;这个展会大厅是用架子搭起来的,大厅边上有20多公分的空隙,上面用绿地毯铺了,下面根本看不清,没拉警界线。上海律师
A称,市场营销策划公司在幽兰居会场的场地上搭建了一个离地十几公分高的平台,并使用篷布包围四周,但未包严,留了缝隙。原H场营销策划公司摆放椅子后在平台四周留了较宽的通道,但后来会场内人员较多,坐在外围的记者将椅子向外挪动,导致通道变窄,A沿篷布在通道内行走时,适遇一记者起身,A向外避让,结果右脚踩到平台边缘扭到地面上,身体倒向篷布,被篷布弹回,失去平衡又摔倒了。上海律师
A认为市场营销策划公司作为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对活动参与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但市场营销策划公司搭建的平台有安全隐患却未设置警告标志,在活动参与者众多的情况下管理混乱,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A受伤存在过错,应对A损失承担赔偿责任。A不清楚起身的记者的身份,而且此人未碰撞A,对A受伤无过错。
市场营销策划公司称,现场大棚是钢制框架,用篷布包围,未抬高大棚内地面,无安全隐患,不需要设置警示标志,A是被他人撞倒还是避让他人摔倒,市场营销策划公司不清楚,应该是踩到大棚下面的框架上摔倒的。市场营销策划公司不存在过错。而且市场营销策划公司只邀请了A女婿C,A并非市场营销策划公司邀请的客户,市场营销策划公司已提前短信告知参与者不能携带老人、小孩和行动障碍者,但是当天老人小孩来到现场,市场营销策划公司也不好意思禁止入场。市场营销策划公司也不清楚那个与A相撞的人的身份。上海律师
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A伤残等级及护理、营养期限出具鉴定结论:A因外力作用致左内踝、左足骰骨骨折、右外踝骨折,现左踝关节活动受限、左下肢负重能力差,右踝关节活动轻度受限、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评定十级伤残,酌情给予伤后营养60天、护理90天;择期行内固定拆除术,酌情给予营养30天、护理30天;被鉴定人系老年人,休息期不予评定,为此A花费鉴定费2,300元。
现双方一致确认A在参与市场营销策划公司组织的群众性的汽车试乘试驾活动过程中在市场营销策划公司搭建的展厅边缘摔倒。双方对会场场地与地面是否有高度差存在争议。因公安机关对事发当天现场人员所作询问笔录中,A及其女儿和市场营销策划公司工作人员均提及现场展厅地面高于实际地面,故确认市场营销策划公司搭建的展厅与实际地面存在5厘米以上的高度差,存在安全隐患,但市场营销策划公司未设置警告标志也未采取任何保护措施,可以确认市场营销策划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上海律师
因A摔倒地点位于展厅边缘,故A系因踩到展台边缘失去平衡而摔倒具有高度盖然性,即使确实是他人突然起身碰撞A导致A摔倒,市场营销策划公司展厅与地面存在高度差这一情况亦增加了A摔倒的危险系数。故确认市场营销策划公司对A本次摔伤存在过错。但A自认系其自行摔倒,故A对其自身受伤亦应承担过错。综合本案实际情况,确认市场营销策划公司应对A本次受伤造成的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上海律师
A各项经济损失计算如下:医疗费25,607.4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残疾赔偿金85,878元、护理费4,800元;营养费,酌情确认为按每天30元计算鉴定确定的期限90天为2,700元;短腿支架,系外用医疗器械,因A未提供相关医嘱,市场营销策划公司不予认可,故对此项费用难以支持;交通费酌情确认为150元;鉴定费2,300元;律师代理费酌情确认为3,000元。除律师费外,A损失计为126,555.43元,市场营销策划公司应赔偿其中的30%计37,966.60元,加上律师费,市场营销策划公司应赔偿的金额合计40,966.60元。(2015)青民一(民)初字第15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