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一案,P在农贸市场经营管理的双峰农贸市场临街早点摊位买油条后转身下身后的斜坡时,因斜坡上有油污而不慎滑倒受伤。伤后,P被送至上海中医药大学附属龙华医院诊治,诊断为右胫腓骨骨折,当日收治入院,后行切复内固定手术治疗,之后P又经数次复诊。治疗期间,P自行支出包括救护车费在内的医疗费用47,968.41元(不包括住院膳食费160元)。上海律师
上海枫林司法鉴定有限公司出具鉴定意见书,评定P之损伤不构成伤残等级;伤后可酌情予以营养期120天、护理期90天;后期可遵医嘱行内固定取出时可酌情予营养期30天、护理期30天。为此鉴定P支出鉴定费2,600元。P为委托律师代理本案诉讼,支出律师费8,000元。
农贸市场还在P摔倒事件发生后将事发斜坡整改为台阶。事发地是一斜坡,本身具有相当的危险性,斜坡上又存在油污,农贸市场未在该处设置相应的警示标志及对油污进行及时清理,未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上海律师
农贸市场辩称,经农贸市场至附近摊位调查均称不清楚该事件,故农贸市场不确认P在农贸市场处摔倒的事实。农贸市场是根据本区创建全国文明城区的要求而将斜坡改成台阶,并非是因P摔倒事件。农贸市场菜场原来的斜坡是水泥材质,其上有防滑条,农贸市场已尽到了最大的安全保障义务,由于现场临街,来往人员很多,故没有条件设置安全警示标志。P经常到农贸市场菜场买菜,应该知晓事发斜坡的情况,故其摔倒受伤是自身原因造成,并非农贸市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所致。农贸市场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上海律师
农贸市场在事发地设置斜坡本身并无明显过错,且斜坡材质为水泥亦不存在明显安全隐患,但由于菜市场的特殊环境,斜坡上有油迹等污物残留属通常情况,同时往来通行人员特别是老年人又较多,故农贸市场应设置相应的安全提示标识以起到危险警示作用,但农贸市场未予设置存在一定过错,且根据在案证人证词及斜坡附近摊位情况,P摔倒与斜坡上存在油腻亦有关联,故农贸市场应就P的人身损害承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之责任。上海律师
P作为老年人在菜市场这一特殊公共场所独自活动时,应该尽到更加谨慎的注意义务,同时根据其陈述其作为附近居民亦经常在该菜场买菜,对现场环境应较为熟悉,如其能尽到谨慎通行的义务,应能够避免摔倒事故的发生,故本案中作为自主行为人的P自身应承担主要责任。综合本案当事人的过错情况及与事故发生的因果关系程度,酌定农贸市场就P的人身伤害损失承担30%的责任。
关于P主张的具体损失,认定如下:1医疗费用47,968.41元,住院膳食费不属于人身损害赔偿费用,依法已予以剔除。住院伙食补助费160元。营养费、护理费,有在案鉴定的一、二期治疗营养、护理期意见为证,为6,000元及4,800元。
上述P损失合计58,928.41元,由农贸市场按责赔偿17,678.52元。P主张的律师费,根据本案纠纷情况,酌情支持4,000元由农贸市场赔偿。农贸市场共计应赔偿P21,678.52元。(2017)沪0104民初2319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