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一案,小雨,T前往被告位于H黄河路新闸路的第二三三分店购物,在距离超市大门约3米距离的通道内,被告未对地面进行铺设防滑垫措施,未对进出顾客雨具进行套袋防滴水措施,也未安排工作人员及时清理地面水渍,导致超市内地面湿滑。T由于地面湿滑而不慎摔倒受伤。受伤后T立即前往长征医院急诊,急诊诊断为右桡骨远端骨折,当日住院治疗,T拨打报警电话,陈述其在被告超市摔倒的情况。上海律师
T长征医院就诊记录显示:“骨折愈合一年左右可考虑取内固定,取内固定所需费用约1.5万元”。
上海杨欣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结论:被鉴定人T因外伤致左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经手术内固定治疗后,目前遗留左腕关节活动等功能受限,该损伤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评定为XXX伤残。上述损伤酌情给予治疗休息期120日,营养期75日,护理期75日(含内固定物拆除手术)。T支付了鉴定费2300元。
被告农工商超市(集团)有限公司辩称:T在案证据无法证明T在被告店内摔倒受伤。T的录音资料显示T是称其戒指丢失,要求被告配合寻找,如其当时受伤,为何一字不提?且该录音是私下偷录,证据来源不当。T报警记录仅是T单方面的陈述,警方并未到被告处走访。上海律师
本案争议的焦点:T是否于在被告的超市中摔倒受伤?被告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针对第一个焦点:民事案件讲究证据的高度盖然性,而非绝对的排他性。本案中,虽然监控截屏无法证明在被告处摔倒的是T,但根据T提供的其他证据能够大概率确定就是T摔倒。被告称确实有人摔倒在超市内但并非T,却无法提供证据予以证明。确认T在被告处摔倒受伤这节事实。
被告承认事发当天没有为顾客提供雨伞套袋,亦未提供证据证明事发当天在商场的醒目位置放置警示标识,故认定被告未尽到安全保证义务,理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另T系完全民事行为人,对自身行走的安全也应尽到注意义务,故该起事件中,T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至于双方的责任比例,有酌情予以确定。上海律师
对于T的诉讼请求:医疗费36501.26元;护理费、营养费,核定以每日40元计算75天计3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每日20元标准计算4天计80元;鉴定费690元、残疾赔偿金31777.20元、律师费9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续治疗费,被告同意法院根据医方医嘱酌情确定,根据医嘱酌定为12000元。超市承担30%的责任。(2016)沪0101民初937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