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一案,U同家人在上海市杨浦区五角场百联又一城6楼,餐饮公司名下的南京大牌档聚餐。U从包房出来时被高出地面11厘米的包房门槛绊倒失去重心。U随即去扶门框,但门框亦无法受重,致U摔倒受伤。事故发生后,U被送至上海交通大学医学会附属新华医院就诊,诊断为左股骨粗隆间骨折,花费医疗127,013.2元。餐饮公司曾垫付费用40,000元。上海律师
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U伤残评定及损伤后休息、营养、护理期评定。该所作出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U左下肢等处外伤,后遗左下肢功能障碍,构成九级伤残。损伤后一期治疗休息期270日,营养期180日,护理期180-210日;若后期行二期治疗,则休息期30日、营养期30日、护理期30日。鉴定费2080元由U预付。U为本次诉讼,支付律师费10,000元。
U向提出诉讼请求:要求餐饮公司赔偿U医疗费127,013.2元(含餐饮公司垫付40,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00元、营养费8400元、护理费9600元、交通费1000元、残疾赔偿金46,153.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鉴定费2080元、律师费10,000元。上海律师
餐饮公司辩称,不同意承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的主要责任甚至全部责任应由U承担,餐饮公司承担责任比例由法院依法判决。本案中,U是出包间的时候不慎被门槛绊倒,而非进包间的时候,U应该意识到此处有门槛。关于门框,的确只是起到装饰性的作用,而且门框最终也只是松动,没有倒地损坏。U当时因门框松动放手了,如果U没有松手的话,也许不会摔倒。
包房门槛未设置警示标示,周围也没有防护措施。且门框系装饰用,无法受重。
餐饮公司对门槛设置没有警示和防护措施,且门框系做装饰用无法受重,对此餐饮公司也没有警示。上述过错系导致U受伤的主要原因。当然,U行走时不够谨慎,进入包房时应该知道该处包房设有门槛,但是出包房时却未尽到注意义务,对事故发生也有过错。故认定餐饮公司对U受伤承担70%责任。上海律师
对于U提出的诉讼请求,评判如下:医疗费为127,013.2元;营养费,以每天30元为标准,计算180日。护理费,每天40元,期限计算210日。残疾赔偿金46,153.6元;餐饮公司垫付的40,000元,判决如下:餐饮公司十日内赔偿U医疗费88,909.2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20元、营养费3780元、护理费5880元、残疾赔偿金32,307.5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7000元、交通费350元、律师费4200元(履行时,应扣除餐饮公司已经垫付的40,000元)。(2017)沪0110民初4120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