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一案,在H轨道交通11号线曹杨路地铁站站厅厕所公共区域,地铁站务人员孙某发现V仰面摔倒在该站厅厕所的洗手池和拖把池之间的地面上,左面部从颧骨到额头盖着一块大理石。孙某立刻叫了该站站长和民警,该站站长到场后移除了V面部的大理石,并通过广播找到两名护士对V进行急救。上海律师
同时地铁二公司工作人员五次拨打120急救电话。之后,120急救人员到场确认V死亡。上海市公安局城市轨道和公安分局治安支队出具了V的居民死亡确认书,载明:“V……实足年龄:66,死亡地点:轨道交通十一号线车站……死亡原因:猝死,确认单位:120,确认依据:心电图等。”事发时,在进入厕所公共区域的走道边放置有防滑警示牌。事发站厅厕所公共区域的洗手池区域铺设了防滑垫,V的右腿在防滑垫上,长裤呈解开状态。上海律师
Z诉讼称当日21时29分地铁站务人员孙某听到有人“啊”喊了一声,该站站长移开大理石后孙某看到V右眉上方有创口且有血流出,其后脑也有流血,后V经抢救无效死亡。死者V仰面滑倒后摔到后脑致流血,且倒地后被厕所内松动脱落的大理石砸中头部是导致其死亡的直接原因。V摔倒的区域通常极其湿滑,需要保洁人员不定时反复清理。地铁二公司作为管理方对厕所常规巡视不力,未在厕所公共区域设置防滑警示牌,未在死者倒地的区域铺设防滑垫,也没有发现大理石事发前松动的情况。地铁二公司没有对站务人员进行过急救培训,也没有配备合理的医务人员。上海律师
地铁二公司辩称,V死因是猝死,并非外物撞击致死,其死亡前饮用过酒,地铁二公司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在进入厕所公共区域的走道口放置了防滑警示牌,在公共区域铺设了防滑垫。地铁二公司工作人员发现死者摔倒后,立刻呼叫站内民警及站长,并拨打120进行救助,另通过广播找到两名护士对死者进行急救,及时对死者进行了救助。地铁二公司在合理范围和限度内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
地铁二公司作为事发车站的管理人,对公众确实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但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归责原则应当以过错为前提,且以合理范围、合理限度内为限。本案中,居民死亡确认书载明V死因为猝死,Z方主张V是滑倒后头部受重创死亡而非猝死,但Z方自认这是推断,且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上海律师
至于Z主张地铁二公司对厕所常规巡视不力,未在厕所公共区域设置防滑警示牌,未在死者倒地的区域铺设防滑垫,没有发现大理石事发前松动的情况,对V救助不及时等,根据公安机关制作的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足以证明地铁二公司作为车站管理人已尽到了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Z未能举证证明地铁二公司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存在过错,故Z的诉请,难以支持。(2017)沪7101民初63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