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一案,B随其子及其他乘客乘上了上海地铁8号线沈杜公路站的一上行自动扶梯,Z站在B上端,隔着数个台阶,中间站有其他乘客。站上扶梯后,B数次伸出左手试图拉左边的扶手。B抓住了左边的扶手。此时,B的身体发生倾斜,B身体向后倒去,Z及另一乘客欲拉住B未果,B因此摔倒。被告的工作人员关停自动扶梯,随后,将B扶下扶梯。上海律师
B至医院就医,被诊断为右尺骨鹰嘴骨折,共花费医疗费21,904.60元。经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10级伤残,休息120日,营养、护理各60日。择期行内固定物取出术,可休息20日,营养、护理各10日。
B认为乘坐自动扶梯时,因踏板抖动,致使B站立不稳摔伤。被告作为地铁运营管理方,没有在进口处设立乘坐自动扶梯的安全告知牌和语音提示,事发时没有安保人员在现场,没有及时关闭故障电梯,故应对B的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B随行的家属未对B尽照顾的义务,故愿自负50%的责任。
地铁四公司辩称,自动扶梯不存在踏板抖动的情形,B受伤系其自身未尽安全注意义务所致,应自行承担责任。被告公司已经尽到了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上海律师
被告作为地铁8号线沈杜公路站的管理人,其对作为乘客的B确实理应承担安全保障义务,但该义务应以合理范围、合理限度内为限。只有被告在上述义务的履行上存在瑕疵,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B主张因自动扶梯踏板抖动致其站立不稳摔伤,对此其未提供充分证据,而且根据监控视频显示,事发时扶梯运行平稳,并无异常,故对B的主张难以采信。
至于B主张的被告工作人员未及时关停自动扶梯一节,与事发监控视频的显示不符。至于B主张被告未在入口处设立乘坐自动扶梯的安全告知牌和语音提示一节,尽管B对被告的举证不予认可,但地铁公司在其运营区域张贴有乘坐自动扶梯的安全警示并循环播放相关语音提示是众所周知的事实,故对B的该主张不予采信。(2017)沪7101民初60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