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众性活动组织者责任纠纷一案,B是汽车电子公司的员工,汽车电子公司公司生产部门组织几个科室的员工至崇明开展拓展活动,B参加了该次活动。晚上聚餐时B有饮酒。餐后,B随几个同事去酒店内设的卡拉OK厅唱歌。B回屋休息,途中不慎摔倒受伤。B至上海第一人民医院(上海交通大学附属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上海律师
B提供一份打印的“事情大致过程”,上面有D等人的签字,内容如下:“生产部在崇明龙群度假村开展部门培训和学习分享活动,晚上进行晚餐。在晚餐和后续的卡拉OK的过程中,B饮酒过多;之后在同事的搀扶下前往住宿的房间,在到达住宿楼的一楼大厅的时候,不慎摔倒在地,后来在同事的帮助下搀扶到二楼的房间;第二天B发现自己的脚关节有肿胀现象,上午随着安排的班车和其他同事一同回到松江,当天就安排到松江的医院进行就诊”。
汽车电子公司表示当时之所以作出该份材料,是为了保险理赔,但是所述事情经过与实际有一些出入,B回房间时是自行行走,手是搭在同行的人(证人E)身上,因只有一张房卡,同行的人也是陪B去开门,并非是搀扶的动作。上海律师
汽车电子公司申请E、F二人出庭作证,E陈述内容如下:活动当天,吃完饭后大家分别去唱歌、打牌。过了一个小时,B找到其,说喝了酒想睡觉了,其与B被安排在一个房间,只有一张房卡,当时感觉B挺正常的,其与B从吃饭的那栋楼出来,B一只手搭在其肩上,两人边走边说话,步行至住宿大楼,刚进大门,B就倒在了地上。证人F陈述如下:吃饭时,其坐在B的隔壁桌,当天喝的是黄酒和红酒,大家兴致都比较高,B自己桌上的酒还未喝完,还把其它桌上的酒拿了过去。B表示其当时吃完饭时感觉状态还可以,吃完饭后娱乐活动,喜欢打牌的打牌,喜欢唱歌的唱歌,后来去唱歌时又喝了些啤酒,喝完出来时感觉有点醉汹汹了。上海律师
应B申请,委托上海枫林司法鉴定有限公司对B的伤残等级及休息、护理和营养期进行鉴定。结论为:B之左侧内、外踝骨折伴踝关节半脱位,致左踝关节功能丧失55%,构成十(拾)级伤残;酌情给予休息期180天、营养期60天、护理期60天。B预缴了两次鉴定费用,鉴定费用为3,000元,合计4,950元。
本案中,虽然汽车电子公司在聚餐中提供了酒水,但B有选择权,完全可以根据自己实际情况选择是否饮酒及饮用量。B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应对于自己饮酒的后果有所预期。另外,根据证人及B本人的陈述,餐后B也并未出现明显的“醉酒”迹象,之后在后续的娱乐活动中又喝了一定量的啤酒,而后续的娱乐活动又并非是由汽车电子公司公司安排而为。上海律师
结合上述因素,难以认定汽车电子公司对于B酒后摔倒受伤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故B要求汽车电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缺乏依据。(2017)沪0117民初1917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