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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落水身亡,河道管理部门是否有责

生命权纠纷一案,夫妻两生育双胞胎R和C。在浦东新区川沙新镇吴店村南朱家宅前的河边,C不慎掉入河中溺水死亡。该处是吴店路,路南即是七灶港河,七灶港河的管理、养护单位是河道管理事务中心、生态环境局。律师

两夫妻曾租房居住于浦东新区川沙新镇吴店村南朱家宅,C不慎掉入该宅前的七灶港河内溺水死亡。落水地点,该处位于南朱家宅前,系一乡村道路,道路南侧即为七灶港河,临河安装了1米多高的铁质护栏。

Y、W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两方共同赔偿718,992元。该河紧邻居住人员密集的村庄和道路,危险程度极高,此前已经发生五起溺水死亡事故。两方作为河道管理养护单位,确保人员密集居住区的河道安全,是其职责和义务,其疏于管理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对C的溺水死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律师

两方辩称:事发河道是自然河道,不对外开放,也不是提供公众活动和集散的场所,故被告不承担安全保障义务。据两夫妻所称的死者跌落点,安装有1米多高的护栏,河道边有相应的警示牌,被告已经尽责。死亡确认书上死因没有确认,落水地点不明,死者是否在七灶港河道里溺亡无法确认,两夫妻诉请的赔偿基础事实无法认定。按一般侵权责任来说,不存在民事过错,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七灶港河系自然河道,两夫妻指认的落水地点系乡村道路旁七灶港河道,溺水事件发生时已建有1米多高的铁质护栏。两夫妻作为河边住户,对此应有充分的了解。现两夫妻诉称两单位存在管理失职,并无相应的证据证明,不能认同。虽然生命的逝去令人惋惜,两夫妻的丧子之痛值得同情,但两单位对此不存在相应的过错,两夫妻的诉请不能支持。律师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Y、W的诉讼请求。(2019)沪0115民初481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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