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J至中医医院处就医,在步行经过挂号大厅圆柱旁时,因地面湿滑致J脚底打滑,致身体踉跄失去平衡,险些摔倒,因保持身体平衡时右腿用力猛烈致右膝半月板损伤。律师
后J的伤情经鉴定确认构成XXX伤残,伤后酌情给予休息180日,营养90日,护理90日。
J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中医医院赔偿J医疗费11,789.46元、护理费3,600元、营养费3,6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0元、残疾赔偿金136,068元、鉴定费2,500元、交通费3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律师费3,000元。
通过现场视频资料及J陈述可以显示,事发当时适逢下雨,中医医院的挂号大厅人来人往,致使挂号大厅圆柱旁存在水渍可能性非常大,结合J滑动的体态及姿势,可以认定J系因地面水渍导致滑动,进而失去身体平衡最终致使右膝盖受伤。律师
J受伤之处系中医医院挂号大厅,系每一个至中医医院处就医的病人必到场所,中医医院未及时对地面水渍进行清理,亦未及时标注警示告知,增加了路过此处普通人滑倒受伤的风险,存在一定的过错。
J作为成年人,应是自身安全保障的最大义务人,通过现场视频资料显示,事发前后均有不同的人经过该处,其他人均未受滑,仅有J滑倒,故J滑倒受伤与J的步伐、所穿的鞋子、J的注意力等均存在因果关系,J最终滑动而受伤,其亦存在过错。将根据双方的过错确定双方各自承担责任的比例。律师
关于本案的损失构成,评析如下:医疗费,根据J提供的票据,扣除伙食费、统筹支付及附加支付,确认为共11,773.48元;营养费,J主张3,600元标准过高,酌定按每日30元标准,参考鉴定意见书计算90日,核定该损失为2,700元;护理费,J主张3,600元,尚属合理;交通费,J主张300元尚属合理;住院伙食补助费,J主张120元,标准过高,酌定为每日20元,参考J住院天数4.5天,核定为90元;残疾赔偿金,J主张136,068元,予以核准;精神损害抚慰金,J主张5,000元,予以核准;鉴定费,根据J提交的票据,核定为2,500元;律师费,J主张3,000元,标准过高,酌定为2,000元。上述款项,除律师费外,由中医医院承担60%的赔偿责任;律师费由中医医院承担赔偿责任。律师
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八条第一款、《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中医医院十五日内一次性赔偿J医疗费7,064.09元、营养费1,620元、护理费2,160元、交通费18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4元、残疾赔偿金81,640.8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鉴定费1,500元、律师费2,000元。(2019)沪0106民初2969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