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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锅被风吹翻,路人被烫伤索赔损失

健康权纠纷一案,孔女士与小曹系母女关系。严先生在闵行区开办经营卖炒货的小店。当日天气状况为台风气候,孔女士携小曹到严先生开设的小店购物后离开,走到店门时,恰逢严先生在店门前人行道上放置的热油锅被风吹翻,烫油溅到马女士和女儿的身上,导致两人不同程度烫伤。律师

事发后,马女士和女儿被120急救车送至医院急诊治疗,孔女士的诊断结论为:热油灼伤右足1.5%Ⅱ°,小曹的诊断结论为:热油灼伤双下肢11%Ⅱ°。后经伤势鉴定,马女士因热油烫伤右踝、右足,右足背增生瘢痕形成,未达等级伤残,而女儿因热油烫伤致双下肢皮肤软组织灼伤,现双下肢体表瘢痕面积超过全身体表面积的4%以上,评定为伤残。律师

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严先生开办的小店属非法经营,严先生将滚烫的油锅放置在小店门口具有安全隐患,然严先生并未看管好该用具,致油锅翻倒致两人受伤,故严先生应对两人的损害后果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律师

严先生辩称,事发当天刮台风,其放置在小店门口油锅被大风吹翻,属意外事件,双方均无过错。事发时,女儿尚不满两周岁,马女士应当怀抱女儿,而不应让女儿在地面上自行走动,否则女儿也不会被烫伤,故马女士对其女儿未尽到监护义务,应对女儿的损害后果承担一定的责任。严先生表示,就马女士的损害后果,应由马女士自负30%的民事责任,其愿意负担70%的民事责任;而就马女士女儿的损害后果,则应由其和马女士各负担50%的民事责任。律师

本案中,严先生在其经营的小店门口的人行道上安放滚烫的油锅存在安全隐患,在事发当天台风气候下未对安置油锅采取加固措施,且事发时油锅并无人员看管,现油锅被大风刮倒,致烫油溅伤两人,故本案侵权过错责任在于严先生,严先生应对孔女士两人合理的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律师

根据法律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由于公共场所所面对普通消费大众群体,即包含成年人,又包含未成年人。该条文所指向的安全保障义务中的“物”的安全保障义务,即安全保障义务人对其所能控制的场所的建筑物、运输工具、配套设施、设施等的安全性负有保障义务;其中对于未成年人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采用特别标准。如果在经营活动或社会活动领域,存在对儿童具有危险时,经营者或社会活动组织者必须履行最高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采取的保障义务包括:消除危险,使之不能发生;使未成年人与该危险隔绝,使其无法接触这种危险;采取其他措施,保障不对未成年人造成损害。律师

本案中,严先生在其经营的小店门口的人行道上安放滚烫的油锅存在安全隐患,在事发当天台风气候下未对安置油锅采取加固措施,且事发时油锅并无人员看管,现油锅被大风刮倒,致烫油溅伤两人,故本案侵权过错责任在于严先生,严先生应对原告合理的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2016)沪0112民初141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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