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老太到到超市购物,在购买肉制品后,准备过磅时摔倒在地上受伤。后来超市工作人员和其他顾客看到后,立即将傅老太浮起来,但此时她的关节肿胀,无法走路。经过他人通知,傅老太的儿子立即赶到了超市,将受伤的老太送往附近医院治疗。经过医院诊断,老太左腿骨折,另有三根肋骨骨折,后遗症相当于道路交通事故的十级伤残。律师
傅老太的儿子认为由于超市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在管理上存在重大过错,出现水渍后没有及时拖干净,也没有设置警示标志,导致老太滑倒摔伤,超市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老太因摔倒受伤,导致肋骨和左侧腿骨骨头受伤,傅老太摔伤的损害后果,超市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超市地面湿滑导致自己跌倒摔伤,超市存在过错,未尽到管理义务,应对其在本次事件中的经济损失予以赔偿。
超市在村村监控安装在收银处,事发现场没有监控案发地的地面上有污水,超市为合理的范围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顾客在超市内摔倒,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顾客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虽然年纪已经很大,走路行动等都有诸多的不便。平时应当小心出行,在超市购物的特殊地点摔倒,自身也没有尽到注意义务的疏忽,对损失应该自担部分损失。
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顾客受伤,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并非必然承担全部责任。顾客是否已尽到其自身安全注意义务,最终确定事故责任比例。事前防范:作为餐厅、商店、宾馆等场所的经营者,应在日常经营中对其所负有的安全保障义务加强重视,及时清理地板积水、油渍,在雨天及时铺设防滑垫,消除事故发生的隐患。对容易发生伤害事故的厕所、浴室、大门口、自动扶梯等处,张贴醒目的安全注意标识并添加防滑设施。
作为经营者,当顾客在经营场所发生伤害事故时,应第一时间采取措施帮助救治伤员。同时,对事故现场应进行证据固定,搜集能够反映事故发生过程,或经营者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证据。对于消费者而言,同样也需要及时搜集证据,证明事故是因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所造成。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作为超市的管理者,应当对超市内的安全负有保障义务。
本案中,事发地点的地面残留水渍,存在安全隐患,超市对此存在一定的过错,理应对老太的损伤承担赔偿责任。而老太作为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理应对自己身处的环境具有注意义务。老太不慎摔倒,固然有地面湿滑的因素,但其自身未尽安全注意义务也是其摔倒的主要原因。律师
从常理而言,傅老太只要稍加注意观察地面、小心行走即可避免本次事故的发生,在本起事件中也存在不可推卸的过错。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傅老太作为成年人,也应注意安全、加强防范,故傅老太对摔伤事故的发生亦应过错,可依法减轻超市的损害赔偿责任。综合双方过错程度,超市承担本起事故40%的责任,其他责任由老太自己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