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女士从百货公司的商场乘坐自动扶梯到楼上购物,但她买完东西后,提着大包小包下楼,结果不甚在电梯口被防滑地毯绊倒在地。当时康女士一下子摔晕了过去,后来商场的保安听顾客描述,赶到了康女士摔晕的电梯口,对她进行急救。后来商场还通知了附近的医院,120急救车将康女士从商场接走。律师
之后,她的丈夫也闻讯赶到医院。经医院治疗,发现康女士的头部淤青,有可能有脑震荡,左肩关节骨折,活动受限,手掌骨折,评定为等同于交通事故十级伤残。为此,康女士在医院治疗了两个多月,回家后又躺在床上三个多月。
在修养了将近半年后,康女士在网上查询到沈洁律师,她来到律师事务所,法律咨询了事发当日的各种事项。沈律师认为商场理应注意场所中的危险因素,铺设防滑地毯的目的是方式顾客摔倒,而事实上正好想法,由于铺设地毯时,地毯没有与地面紧贴导致本案事故的发生。难以认定商场已经到了安全保障义务,管理中存在的缺陷导致了康女士人身受到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服务,但存在过错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对顾客的因地毯滑动摔伤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应当对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在安全方面的义务主要有三个方面:第一,加强管理,提供安全的消费活动环境,在提供服务的时候,应当保障服务的内容和过程都是安全的,不能存在不安全的因素。第二,坚持服务标准,防止出现损害。第三,必须必要的提示说明、劝告、协助义务,如果存在不安全因素,可能出现伤害或意外情况,应当进行警示说明,对可能出现的危险,应对消费者或参与者进行合理说明,对有违安全的消费者或参与者进行劝告,对已经发生或正在发生的危险,经营者组织者应积极的救助,避免损失的放大和发生。
综合事故情致害的因素和损害后果,决定让商场对康女士的损失承担20%的赔偿责任。这是一起属于典型的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商场对其控制的场地,对他人负有人身和财产方面的安全保障义务,如有违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具体是全部责任,次要责任还是主要责任,应该根据案情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康女士穿着高跟鞋,走路过快也是事故发生的原因。通过过失相抵的原则,减轻了商场的责任。律师
安全保障义务的保护对象不仅包括经营活动中的消费者、潜在消费者以及其他进入经营场所的人,还包括无交易关系,但以合乎情理方式进入商场的人。商场对社会而言,具有某种开放场所,任何人都可以进入。对消费者的损失具有明显的过错,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康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明知穿着的高跟皮鞋会有一定的滑到可能,但仍然位置,尽到足够谨慎、注意义务,对其滑倒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