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小姐是一家会员制经营企业的会员,她去年的会员卡刚刚到期,又付了一万元,将自己的会员卡续期两年。这家健身房经营范围包括女子健身、美容、桑拿浴等服务。作为会员,谢小姐经常在这家健身房里消费。有一天周末下午,她在健身以后,去浴室洗澡。洗了淋浴后,她想到桑拿房去蒸桑拿。谁知道在淋浴房内滑倒受伤,听到一声尖叫,保洁阿姨立即过来,她发现顾客受伤了。律师
事发后,谢小姐被俱乐部的工作人员送到了医院,经过医院的诊断,医生认为谢小姐的右手臂粉碎性骨折。粉碎性骨折需要动手术治疗才能康复,后来她花了三万多元的费用才将手臂治愈。因为手臂受伤,谢小姐请了很多的休假,在误工期间背被扣了两万多元的工资。
在发生了这些损失后,她要求健身房对自己赔偿六万元,而健身房认为自己是没有任何过错的,他们已经在淋浴房的过道上铺设了垫子,还委派了阿姨对湿的地面拖洗。客户谢小姐的摔倒纯属意外事件,双方之间是会员合同关系,俱乐部是受伤事件的关系人,但俱乐部不需要承担责任。
因自己和健身房发生了争议,谢小姐经朋友介绍,向沈律师法律咨询。沈律师认为在这件事情上,健身房确实没有任何的过错,不过据公平原则,健身房需要分担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的公平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是根据个案自由裁量,功能在于分配不幸而非惩罚过错。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应考虑“实际情况”。此处所称“实际情况”,主要包括以下两个因素:损害的发生及损害的程度。在无过错责任中,即使加害人主观上确实不存在过错,也应该对受害人的间接损失给予赔偿。如果不分担损失则受害人将受到严重的损害,并且有悖于公平、正义的观念。
《民法通则》第132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不能推定行为人有过错。不能通过过错推定的办法来确定行为人有过错。不能找到有过错的当事人。确定一方或双方的过错,显失公平。即损害的发生不能确定双方或一方的过错,而且认定或推定过错也显失公平。”
被害人的行为与受害人之间的损害存在因果关系,只有存在因果关系时,才能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是要在无过错的当事人之间分担损失,那么其首要考虑的必然是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如何。如果当事人双方的经济状况大体相当,则可由双方平均分担损失;如果双方的经济状况相差悬殊,则可由经济状况处于绝对优势的一方承担全部损失。
受害人有多个原因造成时,加害行为必须为损害的主要原因,若加害人的行为是次要原因,不能适用公平原则。适用公平责任不仅要看加害人是否具备了其合同义务,还要看加害人能否预见到其加害行为会产生损害后果。如果加害人虽然履行了合同义务仍然造成了损害后果,选择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也要求受害人没有过错,如果受害人对损害发生有过错的,不能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健身房不存在违约行为也没有可能预见到受害人摔倒,如果能够预见,应承担侵权责任,不能预见到,才可以适用公平责任原则。能否预见到顾客摔伤,得看以前是否发生过类似事件,以前没有发生过类似事件,故而健身房没有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律师
当然谢小姐还问到她能否索赔精神损害赔偿,沈律师认为公平责任原则,不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这是因为加害人的行为不具归责性。公平责任是一种绝对责任,只是一种分担,不能让加害人独自承担损害后果的全部赔偿责任,否则的话,容易造成当事人利益的失衡,由于健身房采取了有效的防范措施,放置防滑垫,认为其履行了合同义务,对损害之发生无法预见,所以没有过错,也不承担精神损害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