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窖井盖丢失导致骑车人受伤,谁来担责

姚先生骑着自行车去看望住在附近的父母,他获悉附近有一条道路,最近开通了,所以想超个近路。由于当时电瓶车正巧没电,他就扫码开了一辆小蓝车(自行车),骑车去父母家看望他们,顺便吃个晚饭。当时只有晚上六点多,但由于是秋天,天色已经很昏暗了。这条小路刚刚开通,一路上并没有路灯,只能借的附近施工工地的余光勉强看清楚。

突然他在骑车过程中掉进了一个没有盖子的窖井导致颈椎受伤,手臂轻微骨裂,该区域并没有交付给任何公司使用,附近都是正在建设中的工地。后来附近的路人经过,拨打了报警电话,并将他拉出窖井,经过警察的一番调查,查明窖井设施是电信局所有。

姚先生就自己的损失来到律师事务所,法律咨询了沈洁律师。他认为电信局应当赔偿自己所有的损失。沈律师认为电信局作为窖井设施的管理人和所有人,应当全面履行其维护、养护的义务。主动确认窖井等设施是否完整,及正常运转。

事发时,窖井位于建筑规划用地红线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没有履行其作为管理人的职责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至于承担责任的比例,电信局作为管理人没有尽到管理义务,应承担主要责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没有履行小区管理人的职责,应承担次要责任。律师

地面施工造成他人损害时应当推定施工人存在过错,如施工人不能证明自身没有过错的,需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地面施工致害责任不同于其他物件致害的归责原则,是用的是特殊的过错推定原则。证明无过错的内容是法定的,如果已设置明显的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那么施工人没有相应的责任。

所以只有证明了施工人自己就施工工程设置了明显的标志,警示他人同时也采取了相应的安全措施,避免事故发生才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否则的话视为举证不能,承担不利后果。通过对施工人人设定较高的注意管理义务,督促施工人可能做好尽量防范措施,减少发生伤害事故的概率。

一般来说,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措施有相应的规定,如果没有规定的,按一个诚信施工人的标准衡量。事故路段因为没有路灯照明,导致视线模糊,在窖井附近也没有设置任何明显的的警示标志,导致骑车人掉落窖井,自然应当承担损害责任。幸亏姚先生当时并没有骑电瓶车,而是骑的自行车,否则的话这起事故引起的责任将更严重。

施工人负有设置明显标志、采取安全措施,是应当持续的有效的。施工人对安全措施采必要的保护,维护措施。因其他原因遭到原到破坏时,当及时维修。否则施工人员需举证自己已经尽力,保护安全措施。当发生第三人的原因,导致这些措施被损坏,被破坏的,施工人有及时补救的义务。防止路人掉落受伤,及时发现窖井盖遗失,并设置安全措施的,对这些容易产生危险的设施应该经常性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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