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先生在前年发生了交通事故,后来他的腿就被截肢了,从此之后,他出行非常不便,有时候需要乘坐轮椅。前不久他打算去瑞金医院复诊,看病去的时候,两人是打车前去。回来时想节约点费用,就和妻子共同乘坐地铁。在下楼的时候,他们乘坐了地铁公司的直行电梯,顺利坐上了地铁。但到站后,直梯锁着,并没有开动,找了下工作人员,也没看到地铁站的工作人员。于是就乘坐妻子推行的轮椅搭乘自动扶梯出站。
谁知道,不幸的事情就这么发生了,轮椅在扶梯上倾斜,康先生连人带轮椅翻滚落下,受伤后,一旁的妻子大声呼救。过了几分钟后,地铁工作人员赶到,为康先生提供了帮助,把他送到了附近的地段医院治疗。这一摔,让康先生摔得头破血流,一根肋骨骨折,手臂一处轻微骨折。律师
康先生和妻子在看到直梯没有开动的情况下,又找不到工作人员,就自行决定乘自动扶梯。康先生及妻子知晓不能乘坐轮椅搭乘自动扶梯,却仍然为之,没有尽到注意义务,应对康先生受伤承担全部责任。现在康先生称当时找不到工作人员为自己打开直梯的门,但在其摔倒后,工作人员却在几分钟内赶到,可见其说法并不可信。
在没有等到直梯后,康先生和妻子决定前往自动扶梯,但自动扶梯并不适合轮椅,发生摔倒并致伤的,责任当然由其自己成都那。康先生现在想让地铁公司赔偿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交通费等费用的想法,并不合理。共场所管理人具有提供必要的保障设备,面向残障人士开放。故意或不合理地使自己处于损害风险中,应自行担责。
残障人士出行活动应“趋利避害”,在进入地铁车站,靠近或使用危险性设备时,残障人士及其家人更须提高警惕。虽然乘坐电梯对一般人来说,不存在什么太大的危险,但对于残疾人而言,坐着轮椅乘坐电梯确实有一定的风险。对于这起案件,地铁公司是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