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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停车场油污没有圈围,行人摔伤索赔

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一案,I到被告联家超市金桥店购物,在途经底楼停车场B25车位附近时,因地面有油污而不慎滑倒受伤。事故发生后,I至上海市浦东新区公利医院就诊,经诊断为“右第3、4肋骨折,右第2肋骨折右尺桡骨骨折”,并行手法复位、石膏固定、胸廓固定等治疗。上海律师

I又到上海市浦东新区公利医院复诊,经诊断为“右桡骨骨折半月复查、右第2-9肋骨折”。I先后七次到上海市浦东新区公利医院接受门诊治疗,期间共花费门急诊医药费4,037.92元、交通费298元,并外购三花接骨散花费1,494元,外购腹带和上肢支具花费678元。

I与被告联家超市金桥店曾协商处理I损失的赔偿事宜,并曾拨打110报警,后达成协议由被告联家超市金桥店支付了上述花费中的门急诊医药费1,171元、交通费109元、三花接骨散费用1,494元、其中一条腹带费用89元,并另行补偿了衣服损失费50元,还约定以后产生的一切费用协商解决或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上海律师

联家超市金桥店、联家超市公司辩称,如确需对I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两家同意共同赔偿。然而,事发时停车场因为旁边餐饮店的排污系统问题而导致油污流出,两家已及时进行了处理,用手推车做了围挡,不知道I为何会进入油污流出的区域,故两家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I于1939年10月6日出生,其户籍性质系非农家庭户口。I委托律师参与本案诉讼,并为此支出律师费10,000元。经I申请,委托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对I的伤残等级和休息、护理、营养期限进行了鉴定。结论为I胸部及右上肢摔伤致右侧共8根肋骨骨折并后遗右腕关节功能障碍,分别构成人体损伤十级残疾;损伤后休息150日,护理120-150日,营养90日。I为此支出鉴定费2,550元。上海律师

I称导致其滑倒的油污并非一天形成,该处一楼有大时代,可能是餐饮企业排出的油污从窨井里溢出所致。两家则称事发前一天晚间发生了油污溢出的情况,当晚已采取了管道疏通措施,由于当晚未能完全处理完毕,遂采取了临时的阻拦措施,但因事发地点北面相邻的车位停放了车辆,故北面未加阻拦,I可能是从北面进入事发地点。

本案中,I在被告联家超市金桥店管理的商场底楼停车场内行走时,因地面有油污而不慎滑倒受伤,被告联家超市金桥店作为该停车场的管理人,未能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对I由此产生的合理损失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上海律师

两家辩称事发时停车场因为旁边餐饮店的排污系统问题而导致油污流出,两家已及时进行了处理,用手推车做了围挡,不知道I为何会进入油污流出的区域,故两家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但因两家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在事发时两家已对事发区域采取了合理的足以排除安全隐患的保障措施,反而从两家陈述来看,其在事发前一天晚间就已获知了油污溢出的情况下,存在管理措施不及时和不到位的问题,故对两家的上述答辩意见不予采信。由于被告联家超市金桥店系被告联家超市公司的分支机构,而两家表示如确需对I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两家同意共同赔偿,并无不可,对此予以确认。

因目前并无证据可证明造成事发安全隐患系两家排污所致,反而原、被告均认为可能是其他餐饮企业排出的油污所造成,而I作为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未能对地面油污的情况引起充分的注意致不慎滑倒受伤,其对自身损害的发生亦有过错,故综合本案的实际情况,酌定两家应对I的损失承担40%的赔偿责任。上海律师

综合I自付部分及被告联家超市金桥店已付部分,I的医疗费损失合计应为5,531.92元。对于I产生的其他赔偿项目损失金额,确认如下:交通费只有189元的出租车费发票,认可I自付交通费200元。联家超市金桥店已支付的交通费109元,I的交通费损失合计309元。营养费按照每天30元计算,为2,7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I外购腹带和上肢支具花费了589元,有上海市浦东新区公利医院出具的处方笺及相关发票予以佐证。再加上被告联家超市金桥店已支付的另一条腹带费用89元,I的残疾辅助器具费损失合计67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为2,400元。酌定律师费为4,000元。鉴定费2,550元。I的合理损失金额确认为61,776.52元,其中除精神损害抚慰金因在确定金额时已考虑两家过错而无需再由两家按责承担外,其余费用共同承担40%的赔偿责任,应当赔偿I26,150.61元,在扣除被告联家超市金桥店已经支付的2,913元后,还应共同赔付23,237.61元。(2018)沪0115民初385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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