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一案,J及J女儿K等一行四人欲乘坐地铁二公司地铁二公司运营管理的地铁十一号线御桥地铁站一出站的自动扶梯,怀抱幼童的K首先踏上了自动扶梯上行梯,J及一女童紧随其后。J左手拿着一把长柄雨伞,右手反背着一个较大的背包站立在踏级的左侧,两手未抓扶手,站立数秒后其身体倚靠至左侧的护壁板,人随即失去平衡朝后摔倒。约十秒后已踏上上部床盖板的K关停了自动扶梯。上海律师
数十秒之后,地铁二公司的工作人员赶至现场。在地铁二公司的工作人员奔至自动扶梯的底部时,J已在K女儿的搀扶下站起,并正在从已关停的自动扶梯底部走向上部的途中。地铁二公司的工作人员于21时36分27秒拨打了120急救电话,J随后被送入医院急救。
地铁二公司辩称,J所述与事实不符。涉案的自动扶梯每年进行强制检测,符合安全质量标准,没有任何可以造成J伤害的隐患。地铁二公司不可能在每部自动扶梯旁配备工作人员,法律也无强制要求。事实上,地铁二公司在地铁站多处张贴了安全乘坐自动扶梯的提示,并有相关的语音播放,但J违反乘坐规则,不注意自身安全,不拉扶手,身体倚靠在自动扶梯上导致摔伤。事发后,地铁二公司工作人员迅速赶至现场,并及时拨打了120。地铁二公司已尽了合理范围的安全保障义务,不存在过错,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上海律师
地铁二公司在自动扶梯一侧的墙上张贴了“请紧握扶手”、“勿倚靠侧挡板或扶带”、“勿将脚和衣物贴近台阶和边缘”等文字和图例的“乘梯须知”安全提示,在扶手带的一侧张贴了“紧握扶手确保安全”的文字和图例安全提示,在自动扶梯的护壁板一侧亦张贴了“扶梯乘坐安全须知”图例。同时,地铁二公司以“小蜜蜂”语音播报的方式循环播放乘坐自动扶梯的安全提示。
地铁二公司根据相关规定委托相关公司对自动扶梯进行日常的维护保养。上海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根据相关的规定每年需对地铁的自动扶梯进行定期检验,其分别对涉案的自动扶梯出具了检验结果为合格的《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定期检验报告》。上海律师
J主张自动扶梯的运营属于法律规定的高度危险作业,应适用高度危险责任的归责原则,举证责任倒置,故由地铁二公司承担举证责任,该主张系其对法律的误读。法律就高度危险作业的类型有明确规定,自动扶梯的运营并不属于该范畴,故不适用高度危险责任。
地铁二公司作为自动扶梯的运营管理方,其承担的是法律规定的作为公共场所管理人对乘客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该义务的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原则,只有在履行上述义务存在瑕疵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故J就地铁二公司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存在过错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其承担不利后果。J主张自动扶梯本身存在安全隐患,但未提供任何证据。上海律师
相反,地铁二公司提供《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定期检验报告》证明涉案的自动扶梯无论是事发前还是事发后的强制年检均为合格。而且事发监控视频显示,事发时扶梯运行平稳、并无异常,故J的该主张难以采信。
J认为地铁二公司未在自动扶梯处安排安全管理人员,未对乘客违反电梯乘坐规范的行为予以劝阻或进行安全指引存在过错。现有的法律未有运营使用单位须在自动扶梯处安排安全管理人员的强制要求。地铁乘客的安全与每个乘客的文明出行息息相关,安全文明乘坐自动扶梯应是每个乘客自觉遵守的行为准则。地铁二公司出于对乘客安全的考虑,不但张贴了文明乘坐自动扶梯的安全提示,而且采用语音播报的方式进行了必要的安全提示。上海律师
而反观受害人作为具有一定生活阅历的成年人,对自身的安全缺乏必要的谨慎注意义务,漠视紧握扶手、不倚靠自动扶梯的安全提示,其自身行为系导致损害发生的直接原因。J主张雨天湿滑,也可能是J摔倒的原因,完全是其臆想。至于J质疑地铁二公司的救助加重了J的伤情,也与实际情况不符。足以表明地铁二公司作为经营者已尽了合理范围、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义务,故J要求其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于法无据,对此难以支持。(2018)沪7101民初44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