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一案,M脚穿人字拖,陪其母亲在奉贤中心医院看病时,在奉贤中心医院门诊大厅行走时,因地面有水迹,当时地面未设有任何安全警示标志,不慎摔倒膝盖受伤,因M陪其母亲看病,故忍痛未治疗。次日,M因膝盖剧烈疼痛,至奉贤中心医院住院治疗。因与奉贤中心医院就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M因右髌骨骨折入住奉贤中心医院,又因右髌骨骨折取内固定术入住奉贤中心医院;M在上海钻驰贸易有限公司从事珠宝销售顾问的工作,该公司的工资为每月的15日发放前一个月的工资,发生事故前M每月平均收入为6,633元,10月、11月共发工资2,835元,9月至12月共发工资2,277元。上海律师
经M申请,委托,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M因故受伤致右髌骨骨折,目前情况未构成伤残等级,伤后可予以休息180天,营养90天,护理90天。M为此预付了鉴定费2,000元。
奉贤中心医院辩称,M是在医院摔跤,但属于意外事故;M本身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有注意义务,M没有注意到地面水渍摔跤的,应自行承担责任。奉贤中心医院将大厅的保洁发包给了清洁公司,清洁公司没有尽到保洁义务造成的不利后果应由其承担,与奉贤中心医院无关。上海律师
清洁公司辩称,事发当天是因为M穿了人字拖,M没有尽到谨慎义务;M摔跤与奉贤中心医院清洁公司没有因果关系,M在奉贤中心医院处摔跤,但M就医和报案情况是在第二天,去报案的时候已经超过了48小时,公安部门也没有显示出事发时间,因此此事故未经公安部门核实;M摔跤,没有采取应急措施,造成病情加重,从M的后续就医报案情况,不能排除M也在他处受伤造成伤势加重。奉贤中心医院的员工亲眼看到事发当天是有一个小孩,随便小便,造成地面有水渍,这种情况也不是清洁公司的责任,大厅有安保人员,安保单位应该予以制止并采取措施,然后再通知清洁公司进行清理。上海律师
奉贤中心医院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应对其所经营场所包括门诊大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根据查明的事实,M在奉贤中心医院的门诊大厅因地上的水迹摔倒受伤,奉贤中心医院对此负有主要的责任,是否系在工作人员拿警示牌过程中发生的事故,不影响奉贤中心医院责任承担的大小;M作为一个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具有一般的生活常识,即穿着人字拖行走时应更具有谨慎防摔的义务,而M却并未完全尽到上述谨慎义务,故M对其损伤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综合双方的责任大小,确定奉贤中心医院应对M的本次受伤承担70%的赔偿责任。至于奉贤中心医院提出其已将门诊大厅的保洁发包给了奉贤中心医院清洁公司而清洁公司没有尽到保洁义务造成的不利后果应由其承担的主张,经向M释明相关的法律关系后,M主张本案的请求权基础为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纠纷,故奉贤中心医院作为本案公共场所的管理人,系承担M受伤责任的主体,至于其将保洁业务是否发包与他人,可待本案赔偿结束后另行主张权利。上海律师
对于M具体损失中的医疗费为12,252.0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20元/天的标准,根据M实际住院天数12天,金额为240元。营养费,按照30元/天的标准,参照鉴定意见书的期限90天,金额为2,700元。护理费,按照50元/天的标准,参照鉴定意见书的期限90天,金额为4,500元。误工费,根据M提供的证据,其受伤前的平均收入为6,633元/月,因本次事故的误工损失为180天即6个月,其第一次住院休息2个月,收入为2,835元,第二次住院休息4个月,收入为2,277元,误工损失金额为34,686元。鉴定费金额为2,000元。交通费,M主张的700元尚属合理。上海律师
M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为57,078.01元,奉贤中心医院应赔偿M其中的70%计39,954.61元。(2017)沪0120民初2351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