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过花甲金女士在乘车点准备乘超市免费购物班车时,由于乘客一拥而上,不幸被他人挤倒摔伤,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事故发生后,虽经公安部门调查处理,但无法确定将其挤倒的当事人,之后,金女士诉至法院,要求公交公司和超市连赔偿其经济损失。
首先,应当确定公交公司与超市没有任何过错,造成金某受伤的是第三人。但是,超市免费公交是超市经营场所的合理延伸,所谓“经营场所”是指企业法人主要业务活动、经营活动的处所,而超市的主要活动显然是买卖商品而不是接送顾客,但是超市为了吸引更多的顾客,所以派出免费班车,故而班车是超市经营场所的延伸,有义务保证顾客的安全。
造成金某受伤的实质是第三人,因此第三人应当承担100%的侵权责任。公安部门无法确定第三人的事故认定书不能够成为将侵权责任转移给超市的认定书,不过顾客在超市经营场所受伤,超市有责任赔偿金某损失,不过金某自己挤班车,不知避让,也有一定的责任,故而和超市共同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