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为高龄痴呆患者,甲的家属将甲安置在敬老院,敬老院根据甲的情况和家属的经济状况,确定甲需要3级护理。某日,甲的护工暂离吃午饭,在敬老院的房间内,甲独自一人走到窗边,从窗外翻出不幸坠亡。甲的家属要求敬老院赔偿包括死亡补偿金在内的损失共计10万元,敬老院则表示自己按照完全按照敬老院的规章制度,也符合国家的规定,并且甲是由于太想念家人,但家人一直不来探望,故才试图爬出敬老院。
律师评析:我认为敬老院承担部分责任,但不是全部责任。
首先,“敬老院”按照一般人常理的理解,敬老院不仅需要平常照顾老人的起居生活,更重要的是保障老人的安全。对于家属来说,敬老院虽然是养护老人的机构,更是专业的机构。
其次,甲作为痴呆老人,其本身的行动具有不确定性。敬老院对他应当采取更严格的安全保障义务。敬老院不能以尽到一般的保障义务进行抗辩。本案中,敬老院不应当搁置一位痴呆老人独自在房中,应当承担疏于监护、未尽保障义务责任。
但是,由于痴呆老人本身行动的不确定性不能刻意加重敬老院的义务。敬老院无法预见到坠楼事件的必然发生,具有偶然性。因此,让敬老院承担全部的责任显然有违公平原则。
作者:范霆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