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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工雨天菜场摔成胸椎骨折,自担75%损失

白鹿市场系位于H罗秀路的上海市徐汇区白鹿菜市场的经营管理人,石某之子孟某夫妻系该菜市场内摊位租赁经营者,石某平时在摊位帮工。雨天14时许石某在菜市场其子摊位前行走时因地面湿滑而不慎摔倒受伤。伤后石某被家人送至上海市徐汇区大华医院救治,诊断为胸11椎体压缩性骨折等,收治入院,后行内固定手术治疗,同年7月10日出院,之后其又经复诊一次。

上述治疗期间,石某支出包括救护车费在内的医疗费44,383.10元、住院日用品费64.90元。后石某认为,白鹿市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地面长期湿滑无人清理且无警示标示设置,故对其受伤应承担赔偿责任。故诉至法院要求白鹿市场赔偿包括住院日用品费在内的医疗费用44,463元、营养费3,6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40元、残疾赔偿金80,376元、交通费200元、护理费5,811元、误工费21,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鉴定费2,300元、律师费10,000元、后续治疗费10,000元。

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评定石某因外力作用致胸11椎体1/3以上压缩性骨折,经手术内固定治疗后,腰部活动障碍,构成十级伤残;酌情给予伤后(含取内固定)休息6个月、营养3个月、护理费3个月。为此鉴定,石某支出鉴定费2,300元。石某系农业家庭户籍,事发时与其子孟某共同居住于H城镇已一年以上。石某为委托律师代理本案诉讼,支出律师费10,000元。

本案白鹿市场作为事发菜市场的管理人,应保障其经营场所场地的安全性,尽力排除可能的安全隐患。现有证据可以证明石某是在白鹿市场内通行时因地面湿滑而不慎摔倒受伤。事发当天为雨天,但白鹿市场未及时对市场内地面进行清洁,亦无证据证明其当时设置了相应提示标志,故白鹿市场存在过错,且与石某的摔倒受伤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白鹿市场应就石某的人身损害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石某作为成年人对自身安全首先负有注意义务。菜市场有其不同于一般公共经营场所的特殊性,容易产生湿滑的情况,何况事发时又是雨天。石某作为经常在该市场摊位帮工的人员,对于市场环境更应有一定的了解。但事发时其却未尽到谨慎通行的义务,故对于其摔倒受伤石某自身应负主要的责任,可相应减轻白鹿市场的赔偿责任。具体白鹿市场应承担的赔偿份额,原审法院根据本案双方的过错情况酌定为25%。

审核了石某主张的损失后判决:一、上海白鹿农副产品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赔偿石某医疗费用44,383.10元、住院日用品费64.90元、营养费3,6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30元、残疾赔偿金80,376元、交通费200元、护理费5,692.50元、误工费8,700元、鉴定费2,300元,合计145,646.50元的25%计36,411.60元;赔偿石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250元、律师费5,000元。

白鹿市场称,石某为农业家庭户籍,其原审仅提供某居委会及某房管所证明不足以证明其残疾赔偿金可以按照城镇标准计赔;原审法院对石某主张的护理费认定过高,应按40元/天的标准计算;石某受伤时58岁,超过法定就业年龄,虽其受伤前帮助儿子媳妇看护摊位,但石某原审未提供误工损失的依据,故原审不应支持其主张的误工费。

石某提供了由上海中福房地产发展公司某房管所及上海市闵行区梅龙镇某新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其居住情况的证明,结合石某受伤之前为其儿子孟某夫妻在菜市场内租赁摊位帮工的事实,原审法院依照相关规定,参照鉴定意见对石某主张的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的确定,并无不当。(2013)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2683号 (2013)徐民一(民)初字第41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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