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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客使用商场木椅,椅子坍塌摔伤商场担全责

詹某家属至商场处购买两台彩电,因商场将詹某信息泄露,致冒牌单位上门安装固定架,事后,詹某发觉后,至商场处交涉。在商场的办公室内,詹某就坐时木椅垮塌而不及避让,致摔伤。商场对其设备安全未尽安全义务,致詹某受伤。现要求商场赔偿上述医疗费等损失。

商场辩称,詹某所述事发经过属实,但某商场没有透露詹某信息给他人,詹某擅自进入商场办公场所,对事故发生亦应承担责任。对詹某实际发生了医疗费认可,营养费、护理费过高,詹某已过退休年龄,不同意赔偿误工费,交通费中存在不合理支出,未伤残所以不同意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同理鉴定费只认可900元,不同意律师费支出。詹某伤势有其自身旧疾原因。在詹某受伤后,商场公司总部预支给了詹某8万元,要求一并处理。

詹某因与商场发生消费纠纷,至商场经营地点的办公室交涉,期间,詹某使用木椅时,发生木椅坍塌,致詹某摔倒在地,经就医治疗,并伤势鉴定,鉴定意见为颈部外伤,尚未达到伤残程度,其损伤后休息期、护理期、营养期各为60日。詹某摔倒后,商场预支8万元用于詹某治疗。

商场对詹某的诉讼请求基础不认可,认为詹某受伤有自身的责任以及旧病因素,故不同意、不认可詹某的诉讼请求。据此,本案争议焦点为詹某的伤害与某商场的设施管理有无因果关系,损害结果是否应由某商场承担责任,或责任如何分担问题。

詹某认为受伤系商场管理原因造成,要求某商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现根据案情,詹某作为消费者或顾客,至商场经营场所时,某商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商场所称的办公场所不得随意进入,并不能减少或免除其安全保证义务,再者,办公场所区别于生产场地,其安全性相对较高,并非危险场所,詹某出于对安全的主观意识相对较弱,就坐木椅时无法高度识别其安全性。

当消费者因故与商家发生争议时,作为商场的服务者,有义务提供接待场所,故詹某摔倒的损害结果发生,商场负有全部责任。即使詹某患有颈椎旧疾,但摔后引起病情加重,亦是伤害结果的直接起因,对此,某商场虽非故意,但应承担相应责任。

对于詹某请求,医疗费系实际发生;住院伙食补贴费,依据实际住院时间认定;营养费、护理费酌定每日30元;误工费根据詹某提供的务工证明材料,酌定每月3,000元;交通费酌定1,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不予支持;鉴定费、律师费据实确认。依照《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某商场赔偿詹某詹某医疗费15,748.6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60元;营养费1,800元;护理费1,800元;误工费6,000元;交通费1,000元;鉴定费1,800元;律师服务费5,000元;詹某返还某商场某公司预支款80,000元,该款可折抵上述赔偿金额,故而詹某应当返还46691.4元。(2013)杨民一(民)初字第32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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