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某某骑摩托车在浦东新区下盐公路由东向西行驶准备回家时,突然撞到停车场内埋在地上的停车栏杆(冒出地面十公分左右),倒地受伤。经了解该停车场是被告将空地改建而成,但停车场不仅没有配备相关照明设备,没有任何停车场的标志予以明示,也没有对停车栏杆做反光处理,在没有人员管理的情况下,到了晚上黑乎乎的,根本看不清是停车场,更不会注意到路面凸起的停车栏杆。正是由于被告对自己所经营的停车场设备不完善,管理不合理,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经营,导致原告受伤。
被告浦东新区政府辩称,原告无证据证明其在停车场内摔倒受伤,更无证据证明系撞在停车栏杆上所致,事发后未向公安机关报警,也未和被告交涉。据被告了解,事发当晚原告喝了酒,是自己不小心摔倒。停车场是政府为解决乱停车现象而建造,属公益性质,不同于经营性收费的停车场,且停车场两边均有公路的路灯,足以照亮停车场。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灶镇停车场系被告为配合创建文明城区,整治三灶老镇区乱停车现象,引导社会车辆规范停放,改善周边交通环境而改建,不收费也不设置人员管理。该停车场南侧为新下盐公路、北侧为旧下盐公路,两条公路晚间均有路灯照明,停车场内中间设有南北走向的停车栏杆。现原告诉来本院,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到庭作证的两位证人证言能够证明原告骑摩托车在三灶停车场摔倒受伤的事实。三灶停车场系被告为配合创建文明城区所建,出于公益目的无偿提供给社会车辆停放,对于设施配备、人员管理等的要求不应当等同于经营性的停车场。但被告在设计建造时也应当充分考虑杜绝安全隐患,如在停车场中间设置的停车栏杆,晚上光线昏暗时确实也容易导致行人摔倒。
原告摔倒具体原因是否如原告所述系因撞击停车栏杆,原告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证实。停车场并非原告回家的必经途径,也非正常供人通行的道路,虽停车场内无照明设施,但如原告骑摩托车穿越时通过摩托车的大灯照明,慢速谨慎驾驶,仍可避免或减轻损害后果的发生。原告事发后未及时报案,导致了原告受伤的具体原因难以查清,被告虽称原告系酒后驾驶摩托车,但所提供的均为间接传来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主张,但可作为本院考虑过错责任的因素之一。综上,本院酌情确认对于原告的合理经济损失由原告自负80%,被告承担20%的赔偿责任。判决如下:上海市浦东新区某某人民政府赔偿原告沈某某各项经济损失26,612.35元。(2012)浦民一(民)初字第900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