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权纠纷一案,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根据法律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王F在易初莲花超市购物,乘坐1楼通往2楼的电梯时,因电梯发生故障逆行导致王F摔倒受伤,王F被送往长宁区中心医院、普陀区人民医院进行门急诊及住院治疗,共计支付医疗费14,918.84元(已扣除医保统筹)。
王F治疗终结后,华东政法大学对王F的精神状态、伤残程度及营养、护理期限、民事行为能力进行评定,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被鉴定人因摔伤,使其患有脑损害所致精神障碍,构成七级伤残。2.给予被鉴定人伤后营养期和护理期各180日。3.被鉴定人对本案无民事行为能力。”王F支付鉴定费4,000元。
王F认为其损失如下:医疗费14,790.8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90元;营养费7,200元(40元/日*180日);护理费7,200元(40元/日*180日);残疾赔偿金为263,106元(43,851元/年*20年*30%,王F系城镇居民);交通费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医疗用品费419.90元(呼吸面罩等);衣物损失费300元;律师费10,000元;鉴定费4,000元;
易初莲花超市为王F垫付17,946.82元[医疗费16,875.82元(含住院伙食费180元)、护理费720元、交通费351元],同意在本案中一并处理。
易初莲花超市称:对事发时间、地点、经过、垫付费用、治疗经过、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鉴定意见中的期限鉴定、鉴定费均无异议。不认可交通费、衣物损失费及鉴定意见明确的伤残等级,仅认可律师费5,000元。
应易初莲花超市申请,委托上海市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对王F的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该会于2014年9月18日向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关于责任承担问题。王F乘坐1楼通往2楼的电梯时,因该电梯发生故障逆行导致王F摔倒致伤。电梯逆行系王F主观上无法预见的情形,王F对自身摔倒致伤并无过错,无需承担相应责任。而易初莲花超市作为天山店的管理者,对设备设施未尽到妥善管理职责,存在过错,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关于本案赔偿范围和数额问题。医疗费31,486.6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90元、营养费7,200元、护理费7,200元、鉴定费4,000元,残疾赔偿金,根据王F户籍性质263,106元。交通费酌定为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酌定为15,000元。医疗用品费419.90元,根据王F伤情,系合理支出。衣物损失费确认200元。律师费,根据王F在本案中的可获赔数额,结合H现行律师收费的标准及易初莲花超市陈述,酌定为5,000元。易初莲花超市赔付王F各类损失共计334,702.56元。垫付费用17,946.82元应予扣除。(2014)长民一(民)初字第433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