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X、忻L、忻G、忻Z系死者忻老的子女,死者配偶已经去世。忻老入住被告老年公寓。入院时家属选择了自主进食,不需院方提供进食服务。
护工发现忻老发生不适,即通知老年公寓的医生前来救治,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由120急救车将忻老送至长征医院。当天忻老因心跳、呼吸骤停、窒息宣告死亡。子女支付了抢救费338.38元、丧葬费25,078元。
原告忻X、忻L分别去看望过忻老,当天忻老精神状况很好。下午14点左右,忻X突然接到老年公寓电话,要求其去长征医院,但还没到达长征医院,忻老已去世。
忻X到达长征医院抢救室时看到两个医生仍在抢救,但医生表示忻老送到医院时已死亡,是喝牛奶时反上来呛死的,死亡原因是窒息。
因老年公寓在护理期间未尽到看护义务,未及时发现死者呛咳的症状,并未及时抢救、送医,造成死者死亡,现要求老年公寓赔偿抢救费338.38、丧葬费25,07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3,000元共计48,416.38元。
老年公寓辩称,入院时由家属选择了自主进食。死者发生不适,护工见状立即叫院里的医生为死者测量了各项指标,但死者当时没有任何窒息的症状,院方同时打了120急救电话。120医生很快赶来,亦未发现死者有呼吸急促的状况。老人到医院时仍有呼吸,不是在老年公寓处就死亡的。
忻老本身高龄,且患有高血压、冠心病等。忻老死亡原因记载是窒息,并未写牛奶呛到。老年公寓不存在护理不当的过错,因此不应承担过错责任。但出于人道主义,老年公寓愿意予以适当赔偿。
四子女诉称因老年公寓护理不当造成忻老死亡,但未能提供确实的证据予以证明,根据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的记载,忻老的直接死亡原因是因心跳、呼吸骤停、窒息,要求老年公寓赔偿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老年公寓表示愿意予以适当赔偿,与法不悖,依法予以准许。依照《民法通则》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老年公寓支付忻X、忻L、忻G、忻Z20,000元。(2014)黄浦民一(民)初字第578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