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施S与被告施Q是亲兄弟关系,被告施Q是原告施S的哥哥。其双方的父母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之后,就将本案系争的2分自留地让与小儿子即原告施S种植。
1995年10月24日和1999年2月4日,两位老人先后死亡,该2分留地就一直由原告种植,直至2014年7月,被告才多次向原告提出,要求原告把这2分自留地让与被告种植,因原告拒绝,故被告于2014年11月26日下午,动手将原告种植在该2分自留地上的蔬菜刨掉,遂引发原告报警及提起本案诉讼。
原、被告父母在死亡前,对相关的遗产为兄弟俩立过《分书》,但对于本案中的2分自留地,《分书》上未涉及。也未留下遗嘱。
原告施S诉称,被告施Q与原告抢夺2分自留地的经营使用权,将其种植的农作物刨掉,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300元。
被告施Q辩称,这2分自留地是父母留下的,原告已经独自种植了十多年。其认为父母留下的自留地其也有权利使用,在与原告多次协商讨要无果的情况下,其才动手刨掉上面种植的农作物,故不同意赔偿。
对于这2分自留地的经营使用,原、被告的父母生前已经作了处分,即由原告种植。原告种植该2分自留地有着合法的依据。事实上该2分自留地也一直由原告使用,被告因该2分自留地是父母留下的,因此在十多年之后与原告争夺该2分自留地的经营使用权,是错误的。
只有父母生前未作处理的财产,才能作为遗产由各继承人依法继承,共同享有。依照《继承法》第八条,《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施Q酌情赔偿原告施S财产损失50元。(2015)崇民一(民)初字第29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