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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楼上邻居门口张望,发生口角丢失金项链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被告系居住在楼上楼下的邻居关系,原告居住在楼下,被告居住在楼上。因被告父亲曾因原告在家开过棋牌室而向原告家张望,两家在交涉的过程中产生矛盾。

2014年8月6日,原、被告在小区内遇到,双方起了争执,被告的妻子将原告的2个西瓜砸坏,原、被告继而互相推搡拉扯,在此过程中,原告的金项链脱落在地,原、被告推搡争执后就各自回家,被告在原告家门口曾向原告家人提醒原告的金项链掉落在外,原告听闻之后去寻找项链,但未找到,原告即刻向公安机关报案,但金项链至今仍未找回。

原告遗失的金项链购买于香港,为999.9纯金项链,重量为1.527两。原告表示现该金项链的价值为18,000元。

原告曹L诉称,原告与被告系楼上楼下的邻居。因被告的父亲经常在原告家门口偷窥,在原告与被告母亲交涉的过程中,产生了矛盾。

原告买了两个西瓜在回家的路上,走至小区里遇到被告,双方又为以往的矛盾发生了争执,被告先动手打了原告,被告老婆用脚踢了原告的西瓜,至此双方开始动手打了起来。

原、被告打完之后,双方各自回家,在原告家门口被告提醒原告称原告的金项链在外面,故原告又回到外面找寻金项链,但金项链已无法找到,原告听说金项链被他人捡拾,故报警,但金项链仍未找回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金项链的钱款18,000元;2、被告赔偿原告2个西瓜的钱款25元。

被告卢P辩称:告一直在家开棋牌室,致使楼里人员进出鱼龙混杂,被告父亲曾向原告家张望系想观察原告家有无聚众赌博、违法乱纪之事,然而原告却出言侮辱被告父亲,双方至此产生矛盾。

在小区内遇到,原告先言语挑衅被告,但被告未理会原告,但原告不让被告回家,还推被告,双方就互相推搡起来,但被告当时考虑原告年纪较大,推搡会扩大事态,故停止了推搡,双方之后就停了手,口角几句后就互相回家,被告的眼镜曾在推搡的过程中掉落在地,被告在捡拾眼镜时看到地上有一双拖鞋及一条黄色绳状物,可能系项链,故提醒原告捡起,但原告称其不要了,之后被告又与原告的老婆及母亲说过被告的东西掉了。

原告的西瓜系被告的老婆因原告言语挑衅很生气,故将西瓜砸在地上。现认为掉落在地上的物件并非能确定系原告所有,即使系原告所有,被告亦没有保管的义务,且已尽了告知义务,被告遗失项链非被告直接造成,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陈述其与被告在小区内遇后,其对被告说让被告劝父亲不要再偷窥,被告即动手打了原告,系被告先动手,双方在推搡拉扯过程中金项链被被告所拉扯,故而脱落在地,但其当时并不知项链掉落,之后得知自己项链掉落去寻找,已找不到。

被告则陈述其与原告在小区内遇到,原告先言语挑衅称要与被告单挑,还称要弄死被告,并先推搡被告不让被告回家,系原告先动手。其未拉扯过原告的项链,其察觉原告可能项链掉落在地后曾当场提醒原告捡起,但原告自己称其不要了。

当事人因过错侵害他人财产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原告提供的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等证据及当事人双方的陈述,可以认定原告的金项链系在原、被告互相推搡拉扯过程中脱落遗失,项链的遗失与原、被告间互相推搡拉址有因果关系。

因邻里纠纷产生争执继而互相推搡拉扯双方均有过错,根据原、被告对事件起因的陈述,原、被告产生争执的开端系由原告言语引起,故原告应负主要责任,被告未正确应对处理,应承担一定责任。现原告主张其遗失金项链的价值为18,000元,其主张合理,结合双方过错程度本院认定被告应赔偿原告金项链的损失7,200元。

被告主张其曾当场提醒原告捡起地上的项链,系原告自己不捡造成项链遗失,但被告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对其主张不予采纳。至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2个西瓜的钱款,现原、被告均陈述称2个西瓜系被告妻子所砸坏,故本院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承担2个西瓜费用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1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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