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2014年9月23日,原告电话联系被告天天快递,欲将一大包货物邮寄至新疆喀什市收。同日,被告天天快递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南园路号惠南点的收件员上门揽件。相关货物经收件员打包、称重,双方确认货物重量约为28.60公斤,最后被告天天快递以总重28公斤、单价10元/公斤向原告计收运费280元。
原告另填写了一张被告天天快递编号为的快递单据,其上注明了寄件人姓名、始发地、寄件地址、联系电话和收件人姓名、目的地、收件地址、联系电话。收件员张G在其上揽件员处草签了“张”字,在寄件人签署落款日期处草签了“23”代表揽件日期。快递单其余部分均为留白。
2014年10月上旬,原告与收件人联络,对方称仍未收到相关货物。同月19日,被告天天快递正式通知原告其所交运的货物已在流转过程中遗失。原告应被告天天快递的要求进行相关货物购买凭证的收集和补证工作,但因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
被告天天快递辩称,确认与原告存在货运关系,另原告向其交运的货物在流转过程中遗失亦是事实。但因原告在交运货物时未记明内件品名,未申报货物价值,同时也未选择保价,故对原告现主张货物价值为13,648元的事实不予认可,对原告所提供票据的关联性持有异议。综上,仅同意在不超过原告所支付运费(280元)的5倍范围内进行赔偿。
被告天天快递惠南点收件员陈述:2014年9月的一天,其至原告处上门揽件时,原告称其所交运的货物是给女儿结婚使用的婚庆床上用品,其在打包货物时发现原告所交运的均是大件的床上用品,有床上四件套、多件套、被子、羊绒毯等,重量为28.6公斤,收取运费280元。
其所提供的天天快递单据基本系原告自行填写,其仅草签了揽件员的姓氏和揽件日。揽件过程中,其并未提醒原告填写内件品名,也未提醒原告注意保价条款。
原、被告之间建立了货物运输合同关系,被告天天快递作为承运人负有将货物安全运送至目的地的义务。现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灭失,被告天天快递依法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本案中,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原告所交运的货物价值如何判定。对此认为,虽然原告对其所交运的货物未进行保价,但在综合收件员张G的相关陈述及原告所提交的水星家纺、奥德玛家纺的相关购货凭证、原告名下的银行卡明细对账单等证据后,原告向被告天天快递所交运的货物(床上用品)实际价值为12,261元的事实。
关于原告所提供的小鱼儿童装的销售凭证(票据金额为1,387元),原告称系购买了多件童装并随同其他床上用品一并交运,但原告的陈述没有其他证据佐证,也未能与收件员张G的相关陈述相印证,故对原告主张其还向被告天天快递交运了价值为1,387元的货物(童装)的事实难以认定。
综上,被告天天快递应赔偿原告货物损失12,261元。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九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上海天天快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常C财产损失12,261元。(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4185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