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凌晨,被告大润发公司租赁的位于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丰华路号的仓库发生火灾,火势蔓延至包括原告纺织品公司在内的其他仓库。
上海市嘉定区公安消防支队认定,该起火灾为被告大润发公司承租的仓库内充电区东侧第一个立柱上照明灯具铜导线过负荷,引燃导线绝缘层并扩大成灾。原告纺织品公司因该起火灾燃及库存布料而遭受损失,遂诉至本院。
上海某大通保险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原告纺织品公司受损情况进行勘查清点与评估,评估报告载明,原告被烧毁各种布料共137063.7米,价值不含税金额为904958.92元、税金153843.02元、加工费274127.40元,合计定损X.34元;因污损而返修布料损失的估损额为397220元;因折价处理的估损额为X.69元。
原告纺织品公司诉称:为避免损失扩大,将水浸货物送至面料厂烘干,将受损货物降价处理,另因仓库无存货导致原告营业损失。
原告遂诉请判令:1、被告赔偿原告损失(以下币种均为)X.03元(包括烧毁布料的损失、返修损失、折价处理后的损失共计X.03元、营业损失20万元、货架与空调等损失2万元、运费及搬运费损失3万元、租金损失213087元);2、被告偿付原告公证费损失3000元、评估费损失35000元、律师费损失3万元。
涉案房屋的产权人为第三人进出口公司。2008年3月18日,第三人进出口公司与上海某仓储有限公司(下称某阳公司)签订租赁协议,后因某阳注册地在上海市宝山区,不能在嘉定区从事经营,与第三人企业管理公司达成协议,将丰华公路号仓库租赁权转让给第三人企业管理公司,由第三人企业管理公司承担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被告大润发公司与第三人企业管理公司签订仓库租赁协议,约定被告大润发公司向第三人企业管理公司租赁丰华公路号内2808平方米仓库(包仓自管),企业管理公司提供的物业已配有基本消防及照明设施,如不符合被告大润发公司要求,被告大润发公司可自行改造。被告大润发公司曾对弱电项目进行改造。
被告大润发公司辩称:起火的线路是共用线路,因外部用电量大导致局部过负荷,房屋的所有人进出口公司和出租方即实际管理者企业管理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不应成为赔偿主体。
第三人进出口公司述称:1、该公司作为涉案房屋的产权人只与企业管理公司签订租赁合同,与原、被告没有任何法律关系,也从未向原、被告收取房租,故进出口公司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火灾事故认定书确定火灾是由于被告仓库内照明灯具铜导线过负荷引发,被告大润发公司作为承租人,对其承租的仓库有维护、管理义务,被告大润发公司对于原告因火灾而遭受的财产损失具有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大润发公司仅以消防设施和照明设施的提供者是两第三人,其对火灾的发生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的抗辩,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第三人进出口公司和第三人企业管理公司作为涉案房屋的产权人和出租方,对其出租仓库内的照明设施亦有维护、修理和管理义务。
两第三人对火灾的发生,亦具有过错,亦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被告大润发公司与两第三人作为无意思联络的侵权人,且难以确定责任大小,应对原告损失平均承担责任,即各自承担原告损失的三分之一。
各项损失认定如下:1、布料损失。其中烧毁布料损失依评估定损额X.34元为准,被告所述剔除税额的观点不能成立,因为原告布料烧毁后将无法销售增值;返修损失估损额为397220元,结合原告的证据,该数额属合理范畴,予以认定;
折价处理损失X.69元,该数额尚无案外人的证据进一步佐证,原告也无证据证实其已通知被告处理方案,故酌情以七折计为774483.28元。
货架、空调、办公室、运费及搬运费。由于该部分损失金额无证据佐证,本院难以支持。
租金损失。确认该租金损失为8878.63元。
营业利润损失。原告的该部分主张缺乏证据,难以支持。此外,有关公证费与律师代理费尚无支持的法律依据。(2013)嘉民二(商)重字第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