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陶某是某个体油酱店的经营人,数年前陶某去世,生前陶某和张某共同向上海某便民公司签订了一份《小企业售让合同》,陶某和张某共同受让了位于某号的油酱店的营业用房使用权。
陶某去世后第三年,王某父子作为陶某的法定继承人,以自己的名义直接起诉陶某生前的合伙人张某,要求确认张某不是油酱店的合伙人。起诉后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了王某父子的诉讼请求,王某父子不服,提起了上诉,二审法院裁定王某父子和案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原告不适格,裁定撤销一审判决;驳回上诉人起诉。
现该油酱店的状况为:陶某去世后一年,王某作为配偶和案外人袁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要求袁某搬迁,经过诉讼,双方达成了调解,民事调解书约定房屋交付给王某,袁某将屋内的财产交付给王某,物品包括货柜四只、啤酒塑格11只、酒塑格11只、玻璃柜一只、冰柜一只、14寸彩电一台、微波炉一台、烫压机一台、电子称一台、烟草宝茏一只、吊扇一台。
收到返还财产的当天下午,被告张某的儿子进入油酱店,占有涉案物品,故而王某要求返还财产。张某儿子辩称这家油酱店由他的母亲和去世的陶某合伙经营,陶某去世后合伙财产没有进行份额,这些财产属于合伙财产,不同意返还。
法院认为王某占有的财产是经调解,案外人返还给王某的,对财产形成占有,张某儿子没有经过同意就占有涉案财产对王某占有的状态造成损害,应当予以返还。王某虽不是财产所有权人,但根据《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王某的占有是合法的,这些财产如属于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财产纠纷应当另外寻求法律途径进行分割和解决,故而判决张某儿子返还财产。张某如果要主张自己合伙人权益的,不能委派其儿子直接违法占据财产,而是应当去诉请解除合伙关系,之后再分割合伙企业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