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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饭店油烟噪音扰民,居民要求其停止侵害

【案例】程某住在小区某楼的6楼,在该楼与前楼之间有一座2层高的裙楼。这裙楼被一间饭店租用。该饭店在楼顶上装有大排量的空调和引风机,特别是厨房的烟囱高度只到五楼。导致每天程某一家就生活在噪音、油烟味中不堪其扰,和饭店交涉后,饭店称自己是合法经营,一切设备的安装都是经过相关部门许可的。无奈之下,程某在网上找到本律师寻求法律帮助。

本律师认为,程某和饭店之间的纠纷属于相邻权纠纷。相邻权是指在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之间,任何一方为了合理行使其所有权或使用权,享有要求其他相邻方提供便利或接受一定限制的权利。实质为对所有权的限制和延伸。

程某楼下的饭店为了自身经营的安装空调、引风机和烟囱无可厚非。本案例的关键问题在于空调、引风机和烟囱安装是否采取了相应措施。比如引风机的噪音是否控制在法定标准以内?烟囱的安装是否符合法定标准?其油烟排放是否对周围群众的生活造成了一定的侵害?而程某楼下饭店的烟囱出口只到5层等高,没有达到规定的高度,严重影响了周围住房的通风和生活质量。按照规定,其应当将烟囱升高到使排烟口高于住宅楼最高点。

根据《物权法》第84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第90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另外,根据相关证据规则规定,环境污染案件举证责任倒置,饭店如果不能举证证明其引风机的声音符合法定标准,也应当采取相应措施,就应当将噪音排放控制在法定最低限度。所以,程某楼下饭店应当立即停止上述侵权行为,采取相应措施,对噪音和油烟污染控制在国家规定的合理限度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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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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