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先生捡了一块手表回家,因女友说是假表又扔进了垃圾桶。谁知,失主唐先生找上门来,说这是一块名表,要求返还或赔偿。日前,法院就该起遗失物返还纠纷作出终审判决,邱先生应返还唐先生欧米茄手表一块,若未能返还,则赔偿损失1.6万元。
2012年8月8日上午9点左右,邱先生在小区门口停好车开门时,磕碰了路过的唐先生,双方发生争执,继而相互扭打。事后,唐先生回到家中,发觉佩戴的手表丢失,去发生扭打的现场也没找到,查看小区视频录像,发现手表被邱先生捡去了。次日晚上,唐先生至邱先生家中要求返还手表,却被告知捡到的手表已被扔掉,唐先生遂报案。8月10日,经公安机关询问,邱先生认可在事发现场捡到一块“欧米茄”深蓝表盘、钢带的手表,但在事发的第二天中午,因女友觉得该表是假表,就扔进了垃圾桶,后无法找回。
同年9月,唐先生诉至法院,要求邱先生返还手表,或者按照该手表目前市场价28800元的80%折旧赔偿23040元。邱先生辩称,他是捡到了一块手表,但已丢掉,现在无法返还。
一审法院判决邱先生返还唐先生品名为“海马300米天文台表”、型号为2220.80.00的欧米茄手表一块,若未能返还,赔偿唐先生损失1.6万元。唐先生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判决]
上海一中院二审认为,根据已有证据,可以认定邱先生拾得的手表即为唐先生遗失的手表。邱先生在拾得手表后既未通知唐先生领取,又未及时送交有关部门,而是以丢弃为由拒不返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邱先生未能返还原物,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至于具体的赔偿数额,应以唐先生实际损失为准。根据系争手表的购买发票以及手表的使用情况等相关因素,一审法院酌定若未能返还手表时应赔偿1.6万元,亦属合理。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