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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沪协助办理经济适用房要求经济补偿

Q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系兄弟关系。由于Q申请经济适用房需要R回沪协助办理相关手续,R曾多次提出其经济遭受损失。在R协助办理了相关手续后,双方就经济补偿事宜发生矛盾,当地相关部门亦进行了协调。

Q出具承诺书,内容为Q申请经济适用房造成R收入减少,Q给予R补偿4,000元,按两年分期付清。Q支付R500元,R遂出具收条,确认收到该款,余款3,500元未付。由于Q至今没有支付剩余的3,500元,R遂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Q支付3,500元。上海律师

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Q出具承诺书,表示R因协助办理申请经济适用房的相关手续而遭受经济损失,承诺给予经济补偿4,000元,故Q应当依法履行其上述承诺。但Q至今仍有3,500元没有依约支付,显然侵害了R的合法权益,故对R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上海律师

Q称上述承诺书是在被胁迫下出具的,当时承诺给付4,000元的意思是补偿R协助办理经济适用房相关手续而造成的损失,根据R的收入状况,其根本不可能有这么多损失。Q事实上支付了500元,R亦出具了收条,Q已经给付了500元,对交通费支出已经作了补偿,故不应当再行给付。

R答辩称:承诺书是在黄浦区司法所调解后写下的,当时居委会也参与了调解,故Q应当履行承诺。上海律师

Q为补偿R的收入减少承诺给付R4,000元,该承诺书系Q的真实意思表示,对承诺人Q具有约束力。现并无证据证明该承诺书是在Q受到胁迫的情况下作出,且Q亦未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以该理由申请法院撤销该承诺书,Q在承诺书出具后亦有实际履行部分的行为,故现在Q要求免除其履行承诺义务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Q应当按其承诺继续履行。(2015)黄浦民一(民)初字第3302号(2015)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23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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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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