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物业公司收到自来水公司的通知,要在附近排设新的管道,需要停水一整天,于是物业公司就在小区的楼道内张贴了停水通知,停水通知上面说:因设置新管道,从上午八点到下午六点停水,请居民注意贮水备用。租住在三楼的温女士早上起来想烧开水,打开水龙头却没有看到有水,她出门查看才看到停水通知。但是温女士却没有把家里的水龙头关上,之后她就上班去了。律师
下午三点左右,自来水公司改装管道的工作提前完成,就恢复了供水,而此时,温女士还在上班,家中并无他人,自来水哗哗流。而温女士家中的水壶还放在水池中,堵塞了下水道,水放满后外溢并渗流到楼下住户家中,导致楼下住户家中的装潢和电器被损坏,经过评算,大约损失了两万多元,而温女士家中,地板全湿,用去维修费用三千元。
楼下邻居向温女士索赔,并且称如果温女士拒绝赔偿,他们就去法院诉讼。经物业几次组织调解,温女士同意赔偿两万元,楼下邻居放弃其他索赔并将索赔权交给温女士。所有损失由温女士向自来水公司索赔,但自来水公司认为自己修理自来水,和温女士没什么关系,拒绝赔偿,也拒绝任何谈判。律师
气坏了的温女士和自来水公司的接待人员大吵了一架,但赔偿问题还是没有能够落实。温女士认为停水通知确定的时间是早上八点到下午六点,自己是五点下班,一般五点四十左右就能到家,如果自来水公司到时候放水,自己在家中一定能避免这些损失。自来水公司认为无论是提前供水或者延迟供水,温女士家的损失和邻居家的损失都和自己没有什么关系,水龙头不关是导致漏水的根本原因。停水通知并不是合同,提前恢复供水并非违约。
自来水公司为安装施工之需要,通知了物业,由物业公司发出《停水通知》,通知是一方当事人之意思表示,无需他人的回应就可以发生法律效力。《停水通知》的行为应为单独法律行为,而温女士称自来水公司变更了停水时间,所谓的合同变更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而自来水公司的《停水通知》并不是一个合同,双方也无需根据合同变更的约定,自来水公司当然无需承担因合同变更产生的新义务。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