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原系某造纸机械配件厂员工,1989年因该厂经营不善,故孙某停薪留职。1989年孙某因与案外人离婚,双方签订《自愿离婚协议书》,约定户口落实到某集体户口内。离婚当时有机械厂的盖章,离婚协议书上的落户地址并非机械厂的集体户口所在地。
1991年,因孙某停薪留职已超过2年,故单位依据当时的政策依法与孙某解除了劳动关系。之后该公司由于某造纸厂兼并,此后造纸厂歇业,如果有没有了结的事项,由造纸机械厂负责。在兼并千,机械厂没有集体户口。
10年后,孙某补办身份证过程中知悉其户口未机械厂集体户口内,故就该问题开始上访、信访。又过了4年,某公安分局通知孙某实好具体入户地址即可补办户口迁移证,但因孙某未能找到具体入户地址,故其户口一直无法落户。后经公安分局同意,其户口可以迁入某集体户口内。
孙某认为该机械厂遗失其户口迁移证,导致其户口无法落户,从而损害了其工作和生活的权利,并造成其经济损失,要求补缴14年社会保险,经仲裁,仲裁委认为停薪留职后,要求补缴社保已经超过了申诉时效,故决定不予受理。
孙某认为遗失其户口迁移证给其造成的损失有:某年到某年的退休金16.8万元,廉租房补贴8.9万元,按上海平均生活劳动指数计算的费用3.6万元等。
在明知上海造纸机械配件厂无集体户口的情况下,孙某还主张将其户口迁往上海造纸机械配件厂的集体户口中,显然缺乏逻辑。孙某称将户口迁移证交付给机械厂的经办人员,那么户口档案中应有与该户口迁移证对应的存根联,但至案件一审终结前孙某仍未能予以提供,也提供不出其他证据。
退而言之,即便孙某的户口迁移证确实已交付给上海造纸机械配件厂并被遗失,那么该行为是否侵犯了孙某的权利,并致其损失?从某公安分局的信访答复意见书可以看出,只要孙某能够找到具体落户地址,孙某的户口随时可以落户,只是由于孙某一直未能找到落户地址,才无法落户。遗失户口迁移证可能会给孙某的落户带来一定不便,但并不会导致孙某户口无法落实。
至于孙某主张的失业金和退休金属于劳动关系方面的纠纷,与所谓的“侵权行为” 没有关联性。
孙某关于廉租房租金补贴属于政府的社会保障行为,与孙某是否提出申请、孙某的收入情况及住房条件等因素相关,是否给予由政府部门决定,与孙某诉称的“侵权行为”亦缺乏关联性。
至于孙某主张的2000年至2003年按上海平均生活劳动指数计算的费用36,000元,更是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由于孙某户口问题与所主张的经济损失也不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根据法律的规定,应当就机械厂存在侵权行为且主观上具有过错、孙某存在损失、孙某的损失与机械厂的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等事实进行举证。孙某以侵权作为请求权基础,要求承担各项损失共计28万元,缺乏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2014)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124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