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男和李女是夫妻,两人是受害人张某山的父母,均为河南来沪人员,被告李男未成年,亦是河南随父母来沪人员,由于来自同一地方,双方是同乡,被告李某银和韩女是李男的父母。
受害人张某山和被告李某因琐事产生矛盾,双方扭打,被告李某1994年生,事发时没有满18周岁,心生不满,当晚至附近店铺购买水果刀一把,到H新桥镇再次遭到被害人,起意报复,双方再次发生扭打,扭打中李某持水果刀刺中被害人腹部,致其胃肠血管破裂引起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数月后被告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次年经法院审理,李某犯罪时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从轻处罚判决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事案件审理中,被告李某的法定代理人父母已赔偿两原告医疗费及丧葬费50,000元。
张某山的死亡后作为其法定代理人的父母,在刑事案件结案后,提起生命权纠纷诉讼,要求被告李某和其父母连带赔偿其死亡赔偿金348,020元、误工费4,200元、律师代理费8,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被告和受害人在发生矛盾后,被害人首先动手殴打李某,引发双方矛盾,其自身存在一定的过错,可以适当减轻被告李某的赔偿责任。
李某在双方发生矛盾后事态即将平息,仍购买凶器执意报复,持刀冲向被害人,对被害人的死亡结果存有过错,承担侵权责任。鉴于李某尚未成年,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证据证明其具有个人财产,故应由其监护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双方过错,李某的监护人承担80%的赔偿责任。被害人父母要求三人承担连带责任赔偿,于法无据。
关于死亡赔偿金,张某山生前系农业户口,按照本是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计348,020元(17,401元/年×20年);关于误工费,两原告提供的两份工作收入证明,可以证明二人为处理其子丧葬事宜产生误工费4,200元(2,200元/月×1个月+2,000元/月×1个月);死亡赔偿金、误工费的80%,计281,776元;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40,000元 ;关于律师代理费,其合理部分应当由被告承担,酌定6,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