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律师导读:初中生李某在上体育课时,将铅球砸中同学吴某的头部,致吴某受伤,住院花费10余万元。李某的监护人、吴某的监护人和学校三方因该事件的认定和赔偿问题难以达成一致,诉至法院。
案例引用
李某和吴某在上体育课,投掷铅球是其中的科目之一。体育老师安排约20名男生投掷铅球,10人一组站成一排相向投掷,两排相距约10米。两组分别由组长负责,即投掷时,由组长发布投掷号令,统一投掷,投掷完毕后,由对方组统一捡拾。安排完后,体育老师即到旁边指导女生组训练其他科目。临近下课时,李某恰巧把手中的铅球投掷了出去。吴某不幸被迎面而来的铅球砸中头部,随后被送往医院救治。经治疗,花费10余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在上体育课时,体育老师应当预见到相向投掷存在风险并安排学生保持安全距离,从而避免危险事件发生,但学校疏于管理,防护措施不到位,且事发时体育老师不在投掷现场监督指导,致使路明被投掷的铅球砸伤头部。学校未尽到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对吴某损害后果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即承担70%的责任,应赔偿路明各项损失7万余元。李某在体育课快下课时,应当预见到吴某可能向前行走,却仍将铅球投掷出去,致使吴某被砸伤,对吴某损伤后果的发生亦有过错,其监护人应承担次要责任,即承担30%的责任,赔偿路明各项损失3万余元。
律师事务所点评:
本案是一起校内学生之间侵权,由此产生监护人与学校之间过错承担的问题。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于两位学生都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也没有校外人侵权,故学校对此仅承担过错责任而非过错推定责任。因此,根据学校与监护人之间的过错各自按份承担。
现体育课上李某至吴某受伤,主要原因系由于学校管理上的疏忽,体育老师应当完善防护措施,不再投掷现场监督指导。李某在可预见被伤害人会受到伤害的情况下投掷实心球也存在过错,其监护人因此也应承担部分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