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律师导读:徐某是初二学生,上体育课在水泥操场短跑时因速度快摔倒受伤。为此徐某的父母共花费医疗费2万余元,经鉴定徐某构成十级伤残。学校只因原承担部分医疗费用,徐某为此将学校告上法庭。
案例引用
原告系某学校初二学生。上体育课的项目是短跑,为完成老师的达标要求,原告全力奔跑时不慎摔伤,致左膝部发生断裂。原告受伤后住院20天左右,共花费医疗费2万余元。经鉴定,原告左膝部损伤构成伤残十级,自损伤之日起,营养期为12周,护理期为8周。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各损失共计6万元。
被告学校认为,原告在体育课上带课老师已经尽到了一定的注意义务,原告在体育活动中存在主要的过错,应由原告自行负担。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先关规定,学校有加强对未成年人安全教育义务,应当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由于被告组织学生在学校水泥地操场上体育课练习往返跑,致使原告受伤,不符合教育部的相关规定,应当由被告承担赔偿责任,故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律师事务所点评:
本案是一起中学生在体育课上受伤引起的学生与学校之间的纠纷。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中学生作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在校内发生损害,学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教育部的中小学运动场基本标准规定,跑道地面应用白灰、炉渣、土进行搅拌,用压土机压制而成。可知被告在水泥地上练习跑步不符合国家教育部门的规定,且原告在跑步中并没有过错,被告疏于安全防范是侵权的过错所在。因此,应当由学校赔偿原告医疗费等全部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