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律师导读:赵某是小学学生,某天做完作业之后,在家附近的一处石阶上休息时身后的护栏无故倒塌,击中赵某左脚。赵某的父母认为护栏的日常维护单位应当赔偿其损失,其中的一笔5000元系受伤期间补课费用。
案例应用
赵某是某小学学生,坐在家附近的一处石阶上休息,一手扶着石护栏。没想到,身后的护栏突然倒塌,正好砸到赵某左脚,致其左脚脚踝骨折。伤愈后,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评为10级伤残。其家长与护栏的日常维护单位就赔偿事宜协商不下,将其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0万元,其中有一笔是5000元的补课费。
法院审理中,被告对于案件事实,没有太大的争议,但被告方对这笔补课费的合理性提出质疑。原告方称,孩子受伤治疗期间,无法正常上学,功课耽搁了,只好出钱请人来补课辅导。要是不补课,孩子有可能留级,损失更大。被告对此不予认可。
法院经审理认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原告系小学生,其受伤护理期间的补课费用属于合理损失,应予以支持。故判决被告方石护栏维护单位赔偿赵某各项损失共计9万元,其中包括了这笔5000元补课费。
律师事务所点评:
本案的侵权关系比较明确,被告也认可了案件发生的过程,但主要的争议点在于原告的补课费用是否属于应当赔偿的范围。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先关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侵权方承担过错推定责任,即所有人、管理人须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不能证明则应承担责任。
因侵权对他人造成的损害应当进行赔偿,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即须赔偿被侵权人的合理损失,本案中的被侵权人系小学生,受伤期间的补课费用属于合理损失,侵权人并不是不能预见,因此应当进行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