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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宿学生擅自离校发生交通事故,学校遭起诉

上海律师导读:寄宿在学校的中学生朱某,在校期间私自离校外出,班主任先后立即通知朱某的父母。不料朱某发生交通事故身亡,朱某的父母认为学校没有尽到管理义务,将学校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损失共计20余万元。

案例引用

朱某系某中学学生,该校是一所全封闭式管理的学校,某晚朱某班主任发现其擅自离开学校,即用电话联系其父母,但电话未能接通。次日上午,朱某班主任与其父亲取得联系,告知朱某擅自离校情况。不料,朱某在擅自离校期间发生交通事故以身亡,朱某的父母找校方协商未果。

朱某的父母认为,发生事故起始原因在于学校的管理方面,即在封闭的管理情况下,朱某如何能脱离学校的监管,并且在脱离学校的监管之后,学校没有尽到法定的义务。因此,学校对秦家旺的死亡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故起诉要求学校赔偿因儿子死亡的各种经济损失20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从本案原告自认的事实看,原告已从被告处得知朱某擅自离校的事实,次日,原告再次与被告联系,确认了朱某不在学校的事实。由此表明,被告已在第一时间内履行了告知义务,被告已尽监管职责,此时对于未成年人的保护责任已转移至作为监护人的原告处。原告在知悉朱某离校的事实后,更应采取积极的补救措施,进行及时寻找或者报警,与被告进行及时联系沟通,故系原告怠于行使监护责任,判决驳回原告诉请。

律师事务所点评:

本案是一起初中生擅自离校发生交通事故身亡,由此死者父母与学校之间发生的赔偿纠纷。因死者学生是初中生,系限制行为能力人,跟进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教育机构只有在其存在存过的情况下才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本案原告要求学校承担赔偿须举证证明学校存在的过错。

并根据教育部发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相关规定,只有当学校发现或者知道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时,学校才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本案中学校已尽到职责,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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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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