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小朋友丽丽年仅五岁,在幼儿园玩耍时,和另一个小孩互相推搡,不小心摔跤导致肘关节骨折,没有留下伤残,但是花去医疗费两万元,在家休养两个月,住院一周。丽丽父母和幼儿园交涉希望获得相关的赔偿。上海律师
幼儿园辩称,丽丽在玩耍时,硬挤到另一名小朋友的前面,站不稳才不小心跌落,对于丽丽的行为,应当由他的父母负责。幼儿园并没有过错,但由于丽丽是未成年人,幼儿园愿意赔偿一部分费用。上海律师
【案例点评】
沈洁律师认为幼儿园有尽合理注意保护学生人身安全的义务,其判定标准是对明显的、可能的或可能预见的危害未成年学生人身安全的事件所应给予的注意和应采取的正常而有效的保护、预防措施。
丽丽玩耍时属于幼儿园管理范围之内,丽丽受到伤害,可认定幼儿园疏于管理和保护,存在一定过错。但丽丽的受伤主要原因是由于其自身调皮。上海律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上海律师
本案中,争议的焦点在于,幼儿园对于丽丽是否尽到了其应尽的教育、管理、保护义务,也就是说,对于洋洋跌落进而骨折一事,幼儿园是否存在过错。从具体案情来看,丽丽受伤的时间、地点都在幼儿园的职责范围之内。幼儿园虽辩称,丽丽受伤系因其不按秩序玩耍所导致,也从另一方面证明,幼儿园在对于园内幼儿的教育管理之上存在一定漏洞,没有能够充分完成管理义务,所以幼儿园应当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上海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六十条作了明确具体的司法解释:“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这就是说,幼儿园在赔偿问题上实行的是“过错原则”,即有过错应适当赔偿,没有过错就不予赔偿。“有无过错”是确定幼儿园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条件。上海律师
根据《民法通则》第131条的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本案中,丽丽未能遵守游戏秩序以致最后受伤,对于自己受伤一事丽丽同样具有一定的过错,因而应当酌情减轻侵害人也即幼儿园一方的责任。所以丽丽父母能够获赔的大约占损失的四分之一到三分之一。上海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