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李某某是市某小学六年级学生,一天下午放学后,李某某从本班教室出来欲下楼。当走到三楼和二楼之间楼梯第四、第五级台阶时,听到楼下同学喊他,便伸手搭在楼梯栏杆上,把头伸出去往楼下看。忽然身体失去重心从栏杆处翻出,摔在二楼的台阶上,鼻部当场流血,后被送往医院治疗。经医学鉴定,李某某视神经萎缩、视力下降与外伤有关,鉴定为八级伤残。经查事发地点楼梯栏杆高度为75厘米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李某某的家长认为学校对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与学校协商未果后,于是找到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寻求法律帮助。
【律师分析】《中小学建筑设计规范》规定,室外楼梯及水平栏杆(或栏板)的高度不应小于110厘米。事发地点室外楼梯栏杆仅为75厘米,明显低于规定高度,存在安全隐患。应该认定楼梯栏杆的高度不符合标准与李某某受伤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9条第1项的规定,因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学校未能按照规定提供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且存在安全隐患的教学设施,因此应当对李某某所受伤害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