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5岁的飞飞在就读于自家附近幼儿园,一天在和小朋友们玩滑梯时从滑梯跌落,当时右手臂首先着地造成骨折,飞飞立即被幼儿园送往医院救治。经治疗飞飞伤愈出院,后对飞飞的伤情被鉴定为十级。
为此,飞飞的父母要求幼儿园承担赔偿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精神抚慰金、后续治疗费等共10万元。幼儿园拒绝了飞飞父母的要求,他们认为飞飞在玩滑梯时突然挤到另一名小朋友的前面,才导致跌伤的。对于小朋友的日常教育,其父母是第一责任人,飞飞的父母也应对此承担相应责任。飞飞不遵守幼儿园活动秩序导致自己受伤的,飞飞父母应承担相应责任。
【律师分析】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飞飞从滑梯跌落导致骨折其幼儿园对此是否存在过错。就本案来看,从飞飞受伤的时间、地点来看都是在幼儿园的职责范围之内。幼儿园有尽合理注意保护学生人身安全的义务,其判定标准是对明显的、可能的或可能预见危害未成年人人身安全的事件所应给予的注意和应采取的正常而有效的保护措施。
飞飞和小朋友一起玩滑梯,这本身就属于幼儿园管理范围之内,虽然幼儿园声称飞飞受伤是因其不按秩序插队所致,但是这也从另外的角度来证明幼儿园在对于园内幼儿的教育、监管之上存在漏洞,未能充分地完成其所负的教育、管理、保护义务。飞飞受到伤害,应认定幼儿园疏于管理和保护,存在一定过错。
本律师认为,既然飞飞受伤与幼儿园未尽应尽职责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所以幼儿园对于飞飞所受伤害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当然,飞飞在玩游戏时未能遵守秩序以致自己受伤,所以其本身也存在一定过错,因而应当酌情减轻幼儿园一方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