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高灿是某小学五年级的学生,一天放学后高灿和其他几个同学留下来值日打扫教室。清扫还结束时,班级的值星班长刘某让高某清除垃圾,由于喊了好几下高灿没有听见,刘某火了就上前猛推了高灿一把,不慎将高灿推翻在地,高灿的鼻梁骨撞到了桌子脚上,致使鼻梁骨粉碎性骨折。高灿立即被学校老师送往医院。后来,由于高灿家长与学校在赔偿方面达不成一致。
【律师分析】在本案中,学校在组织学生打扫教室卫生的过程中,未能妥善管理参与打扫的学生,没有专门对其进行安全教育,也没有在老师在现场及时制止学生实施危险行为。对高灿的受伤学校应当承担部分责任。另外,本案当时的值星班长李某在劳动期间猛推高灿的行为具有危险性,并最终导致高灿倒地受伤。因此高某的行为同样存在过错。
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另外,根据民法相关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此李某对于高灿受伤应当承担相应责任。但又因李某尚未成年,应当由其监护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