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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参加学校组织足球比赛受伤 学校无法律责任

【案情】上海市某中学高二学生吴某参加学校组织的校际间足球比赛中,与其他学校的队员章某为争球中发生碰撞,吴某被撞倒在地。当年吴某只觉得右肩部有点痛并未在意。几天后,吴某仍感觉疼痛不已,去医院就诊,经诊断为左锁骨中段骨折,必须人院手术治疗。为此,吴某住院治疗,共花去医疗费近2万元,其中上海少儿住院基金支付了部分医疗费。吴某要求所在学校和章某赔偿余下的医疗费及精神损失费,但学校和章某不同意赔偿。

【律师分析】本律师通过其家长了解了整个事情的详细情况,向他们做了以下的法律建议。

首先,参加明知具有一定风险的体育活动的行为属于自愿承担风险的行为。足球运动作为一项激烈的对抗性竞技运动,球员之间发生碰撞导致损伤在所难免,并非球员主观所能控制的。足球运动中出现的正当危险后果是应当被允许的,而正当危险后果的制造者不应为此承担责任。吴某、章某作为高二学生,对于自己的行为后果已具有相当的辨识及预见能力,参加与其能力相适应的体育活动符合法律规定。章某在体育活动过程中没有违反运动规则,不存在过失,因而其行为不构成对于李某人身权利的侵犯。

其次,学校是否对未成年学生遭受人身伤害是否需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的规定,学校仅在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时,才应对未成年人所受人身损害承担责任。本案中,学校在对于学生的管理、教育、保护工作上并不存在失职、不当之处,所以学校不存在赔偿责任。

最后,章某应承担公平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132条的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本案中,虽然章某行为并不构成侵权,如吴某受伤确实系因章某所致的话,基于公平的考量,章某应承担吴某50%的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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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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