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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生体育课骨折,学校也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小学生张某在上体育课的时候,乘老师不足以,跑到学校秋千上玩,结果被甩出几米远,摔在地上造成骨折。虽然经过治疗张某也恢复了健康,但对于张某额头的伤疤如何整形,以及张某腿部骨折达到一定的伤残,相当于交通事故十级伤残,如何进行赔偿,学校和张某父母产生了争议。

学校认为小学生张某有多动症倾向,无论是上课还是下课,都好动调皮,很难管束,为此学校已经花了很多经历进行管理。这次张某擅自离开体育课教学区,到学校的秋千玩耍,出乎老师意外,当时老师正在给其他同学考核跑步,很难顾及众多同学。在事故发生前,张某还因调皮被老师批评,说明学校老师已经尽到了照管义务。此外荡秋千也不是老师安排的体育运动,不遵守教学秩序和教学安排,擅自去荡秋千正是事故发生的全部原因,故而不同意赔偿。

张某父母认为学校没有尽到照管义务,张某发生事故时没有满10周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没有判断能力,在荡秋千过程中骨折,发生伤残,因此要求学校赔偿其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赔偿。

由于小学生张某还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适用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学校必须举证自己尽到了教育和管理的职责。所谓教育责任是对儿童在体育活动场所的安全教育和使用运动器械的安全教育,本案件的老师已经在体育课上要求张某不要离开田径场地,不要擅自玩耍,已经尽到了教育责任。

所谓管理职责可以表现为对体育活动进行合理组织、提供符合安全要求的场所和设施等预防和保护措施。秋千设置在操场,没有任何老师或者校工进行管理,随意由学生玩耍,而秋千活动有一定的危险性,张某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法预见到危险的发生。学校作为学生的管理机构,应当预见到秋千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尽到预防危险的注意义务,比如将秋千的座椅收起来,但学校没有这么做。可以认为学校没有尽到管理责任和张某受伤有一定的关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行为能力人在校期间受到伤害的,学校除非能够证明自己尽到了教育、管理的职责,否则就应该承担法律责任,即学校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期间所受伤害承担过错推定责任;第三十九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期间受到伤害的,学校只有在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法律责任,即学校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期间所受伤害承担过错责任。张某没有满10周岁,学校承担的责任要更大,故而学校要证明自己完全无过失。

不过由于张某受伤是不服从体育老师的课间安排,脱离体育课活动范围,擅自荡秋千导致的,在学生较多的情况下,老师难免无法照顾每一个学生,如果要求老师关注每个学生,其注意义务过高,亦不合情,故而学校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张某自己也要承担一部分责任,减轻学校的赔偿责任,比例为学校承担80%的侵权赔偿责任,张某自己承担20%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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