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邵某是某私立寄宿初中的学生。某天凌晨时,邵某起床到公厕小便时,因楼道路灯损坏校方未及时调换,加上楼道路面湿滑不慎摔倒,导致身体多处受伤。后经送医治疗共化费医治费一万余元。邵某家长与学校协商未果,找到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寻求法律帮助。
【律师分析】学校对邵某的受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因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寄宿学校作为教育机构,依法应当提供安全、符合国家标准的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以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学校在宿舍内往厕所的通道上,尤其是此处路面较湿滑容易发生意外事件,应当提供充足的照明设施以避免学生由于夜间上厕所可能遭遇的危险。
本案正是由于学校没有及时更换此通道损坏的路灯,邵某在上厕所的过程中由于看不清道路,不慎摔倒以致受伤。这足以证明学校的设施存在一定的不安全因素并能够造成安全事故。虽然邵某作为一名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自己的行为及其后果已具有一定的辨识及预见能力。因而,其在夜间行走的过程中,为避免危险发生本应尽量提高注意力,谨慎行事。邵某最终摔倒是学校设施本身存在缺陷所致,但是也与其自身安全意识不高有关。因而根据《民法通则》第131条的规定可酌情减轻学校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