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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岁幼童独走平衡木,幼儿园未看护摔伤神经赔偿

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王某于2013年5月13日办理了在沪暂住证,进入某幼儿园小(2)班就读。2014年3月27日上午,该班级老师一人带领全班20多个幼儿至操场上的游戏器械处进行室外活动。原告王某在无人看护的情况下独自一人走上平衡木,不慎摔倒。

老师发现后立即送至医务室,在简单处理后送到附近的市北医院,并在路上通知了王某的父母。因王某的伤势较重,随即转至上海市新华医院救治。经诊断王某左侧肱骨髁上骨折伴正中神经损伤,住院治疗2天。

原告王某诉称:因老师未组织好活动且也未能及时看护,致使原告攀爬校园内的游乐器械过程中摔伤,被告应对原告的受伤承担全部责任,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4320元、交通费1120元、律师代理费5000元、营养费36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0元、护理费15000元(以其母每月3000元误工损失计算)、精神抚慰金5000元,残疾赔偿金87702元、鉴定费18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某幼儿园辩称:老师在带领小朋友进行室外活动前都进行过安全教育,本次事故发生后老师立即送小朋友就医并垫付了医疗费18589.4元,尽到了相应的责任。学校愿意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要求法院依法判决其应当承担的费用,连同老师已垫付的费用一并处理。

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受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的委托于2014年9月15日对王某的伤残程度及休息、护理、营养时限进行法医学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王某因故受伤,致左肱骨远端粉碎性骨折,累及骺软骨板,左肘关节脱位,左正中神经损伤等,相当于道路交通事故伤残十级伤残;其本次损伤后休息为120-150日、护理为120-150日、营养期为90日。

王某受伤后,其母丁某在家进行护理,丁某原为上海云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员工,合同期为2013年4月12日至2014年4月11日,但合同到期后未续签。王某现因伤已花用医疗费22271.4元(其中学校老师垫付了18551.4元),医疗辅助器具600元。受伤后当日交通费38元,之后去新华医院、华山医院就医10次,每次单程出租车费约46元,三期鉴定及伤残鉴定费1800元,律师代理费5000元。

本案事故中,原告系不满五周岁的幼儿,尚不具备分辨事物的危险性和自我保护的能力。K幼儿园组织幼儿进行室外活动时,未能尽到对幼儿的保护义务,对原告的损害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上海市闸北区某幼儿园应赔偿王某医疗费22271.4元、护理费,因原告系不满五周岁的幼儿,确实需要父母的亲自护理,其母因护理而产生的误工损失应当由被告承担。但其母原本与单位的合同至2014年4月11日到期,之后没有和单位继续签订劳动合同,不能以原有的收入计算误工损失,但可以以上海市最低工资水平酌情考虑,计算150天共计9100元、营养费36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按每日20元的标准进行计算,为40元、辅助器具费6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律师代理费5000元、交通费958元、鉴定费1800元、按照2013年度上海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3851计算为87702元。(上述费用已履行18589.4元)。(2014)闸少民初字第3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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